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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千骨”被擅用 “晋江文学”维权一审获赔81010元


 

2019-12-25 15:01:31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因认为“飞卢小说网”创作大赛中经营的百余部网络小说作品名称均含有“花千骨”字样,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飞卢小说网”经营者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腾飞克公司于“飞卢小说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晋江文学”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

  “花千骨”被他人擅用,“晋江文学”起诉维权

  原告晋江公司经营网络文学创作网站,是国内较早传播网络小说的网站,也被广大网友称为“晋江文学”,其起诉称,公司签约作者果果创作的文学作品《花千骨》由其经营,进行了游戏、电视剧等改编,已为广大的消费者知悉并获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花千骨”也已经成为显著性用词,作为一种无形知识产权,代表着原告公司和作者提供的小说产品的特性,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被告亦经营网络文学网站,与原告系同业竞争者,在其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上通过举办盈利性质的同人小说创作大赛,经营了100多部作品名称含有“花千骨”字样的网络小说,该行为使用原告特有商品的名称,通过搭便车的行为获得非法收益,并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起诉要求腾飞克公司在其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1010元。

  被告腾飞克公司辩称,晋江公司无法证明原作者真实姓名与笔名之间的对应关系,主张其商品为知名作品,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网页截图及百度百科内容等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晋江公司称其阅读内容或作品借电视剧产生热销,影视作品著作权并非晋江公司所有,其行为才是搭便车,腾飞克公司为男频网站,晋江公司网站为女频网站,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一审: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晋江公司及腾飞克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为晋江公司签约作者,其小说作品《花千骨》为晋江公司签约作品,晋江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相应经营权益。涉案作品《花千骨》为首发于晋江公司网站的原创作品,于晋江公司网站中的点击量较高,曾获北京市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出版的相应图书销量显著,该作品另被改编为电视剧、游戏等衍生产品,且据其改编的同名电视剧《花千骨》收视率和知名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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