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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差评侵权?互联网法院:未损害原告名誉权


 

2019-9-12 18:27:48

 来源:北京商报

  淘宝评论一度作为网购的标尺,然而伴随围绕评论的灰色利益链逐渐形成,淘宝评论在不知不觉中扮演了买卖双方博弈的筹码。2019年9月11日,北京首例互联网淘宝差评侵权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审理。买家应不应该删差评,如何保护卖家不受恶意差评的影响,如何分辨消费者正确表达诉求与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边界……司法将如何与时俱进、回应关切,我们拭目以待。

  01、原告:差评致店铺商誉降低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原告某商贸公司诉称,被告李某在其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收货后,李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与公司客服沟通时发生冲突,言辞激烈并带有侮辱性词汇。原告在此过程中一直通过阿里旺旺与被告进行协商沟通,并反复阐释原告所经营的商品均为正品的事实。李某无视原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继续在差评中追加照片、视频等,公开评论原告卖假货。

  原告认为李某通过互联网评价展示页面,公开诋毁并侮辱原告的商业信誉,误导其他不特定网页浏览者,造成原告商业信誉严重受损,影响原告营业额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在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法院。该淘宝卖家认为李某侵犯其名誉权,将李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


 实际上,淘宝卖家收到恶意差评,遇到奇葩买家的例子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专业”的淘宝差评师。据阿里巴巴方面透露,自2017年开展打击恶意行为专项行动以来,阿里已经配合多地公安机关破获20余起利用恶意差评对商家进行敲诈的案件。

  今年年初,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差评师案刚刚落下帷幕。据了解,杜某等三名被告因故意在购物中给予卖家差评,先后五次敲诈勒索淘宝卖家,2017年11月被海门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随后,淘宝以杜某等三人恶意评价涉嫌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1元人民币。江苏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三人的行为损害了淘宝的合法民事权益,故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淘宝损失1元、合理支出2万元。

  对于如何保护卖家免受恶意差评攻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指出,实际上,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恶意差评这样的网络恶意行为,在立法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很难进行快速、有效地应对,让这些恶意行为能够钻制度的空子。“不过,电商平台是最了解行业生态现状的,通过司法诉讼来推动相关判例,将有助于促进形成长期、有效、良性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刘晓春说。

  02、被告:买家差评无主观恶意,不属侵权

  被告李某辩称,其在原告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一盒,收货后发现该产品与其之前购买产品相比,颜色较浅、浓稠度较稀,仔细核对发现其于2018年12月5日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

  在与该淘宝店铺沟通过程中,客服人员敷衍解释,之后片面强调自身产品属于正品,要求被告做产品鉴定,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在长时间沟通无果后,被告在评论中给予差评,并上传和客服的聊天记录以及产品对比照片。

  李某认为该淘宝店铺未尽到商家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反复要求消费者提供检验报告和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假货,这无异于推脱和欺凌。被告买家信誉度良好,给出差评基于该产品事关幼儿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态度消极、提出差评后客服处理方式生硬等原因,无主观恶意,并非侵犯名誉权。被告同意删除评论及相关附件,不同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买家因差评而受到卖家威胁的消息屡见报端。日前,董女士在淘宝店内购买了两件衣服,“22号淘宝网显示商家已发货,但只有订单号却查不到物流信息,我要出差着急用,时间比较紧张,怕收不到,就想退货,联系客服可没人理。”

  在董女士给出差评后,竟然接到商家恐吓短信“删了评论,不然杀了你”。董女士很无奈,“淘宝淘出杀身之祸,电话打回去还是空号,已投诉到淘宝,还在等回应。”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指出,商家短信恐吓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网店商家虚报发货时间属违约行为,买家可以通过协商退货或让商家对其进行相应补偿。如果沟通期间商家置之不理甚至因为差评而恐吓买家,情节严重者,买家可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也可通过网站平台进行投诉维权。”

  03、法院:被告发表淘宝差评未损害原告名誉权

  不过,本案中该淘宝卖家认为李某侵犯其名誉权,又是否成立呢?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纠纷原告系法人,因此有必要明确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与公民名誉权相比较而言,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发表淘宝差评未损害原告名誉权。尽管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并未积极地给被告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先是解释该日期是保质期,之后又始终强调让被告去鉴定产品质量,还拒绝被告退货退款的要求,特别是被告购买产品的目的是儿童食用。

  法院通过上述情形综合判定,被告添加差评并非为了故意贬损卖家的名誉,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原告不构成诽谤、诋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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