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网络上讨论得非常多的,是一名空姐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的事情。
根据河南媒体报道,5月6日,遇害空姐在郑州市航空港区搭乘一辆轿车赶往市内时遇害。报道称,嫌犯是一名滴滴司机,身上携凶器,作案后潜逃。目前警方已经锁定犯罪嫌疑人。
案发后,滴滴确认,该司机为顺风车司机,注册信息都是真实的。目前滴滴公司已经向社会悬赏百万寻找嫌疑凶犯。
目前舆论一边倒地批判滴滴,认为滴滴甩锅,没有起到平台应有的监督管理和安全保障作用。甚至引发了乘客不敢再使用滴滴平台叫车的恐慌。
发生命案,民众产生这些情绪,合情合理。以下说说我的看法。
1、就事论事,避免扩大化,避免道德审判。
这次空姐遇害,滴滴存不存在问题,当然存在,问题在哪里?后面我会说。但我们不要因为这个问题就否定了滴滴这个平台的全部价值,这是不对的。
合理的态度和立场应该是,这个事件反映了哪些问题?滴滴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以后应该怎么处理从而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而不是呼吁‘放弃滴滴’‘取缔滴滴’‘滴滴去死’……
想想看,有多少人利用微信这个平台做着违法乱纪的事情?按照这样的逻辑,微信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想问题要避免片面极端的倾向。
这些过于情绪化和扩大化的道德讨伐,对于解决问题,是没有多少帮助的,很多时候还会惹出新的问题,会添乱。
就事论事,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避免只为宣泄情绪就随意挥舞道德大棒,是人们面对社会公共事件应该有的理智立场。
2、作为共享出行的领头公司,滴滴毫无疑问创造了积极正面的社会价值。
在共享出行的方式流行以前,出行的方式无非是公共交通和自驾,前者服务质量和可得性一直广为诟病,而自驾的方式也完全不能满足海量的出行需求。共享出行的方式,恰好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
滴滴作为共享出行领域的绝对领头公司,在让大家出行更加便利,获得的出行服务更加舒适,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减少交通拥堵等方面,不可否认都是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的。
就我自己而言,我已经非常习惯了出行使用滴滴叫车(通常我会使用专车),很久没使用过公共出租车了。滴滴叫车方便,快捷,高峰时段或者恶劣天气多加一些补偿,也能叫到车。而且车内环境整体比出租车好不少。这些都是为乘客提供的正面价值。
3、滴滴的顺风车业务应该被停业整顿,甚至取缔。
这才是本次空姐遇害反映出来的真正问题。
顺风车在法律上,并不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很多人搞混淆的地方。在滴滴平台上,网约车指的是专车、快车、出租车,而滴滴顺风车并不属于网约车的定义范畴。
滴滴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必须遵守《暂行办法》的全部规定,当中就包括了保障乘客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很遗憾,本次遇害空姐,选择的顺风车,并不属于《暂行办法》管辖的范畴。在《暂行办法》里,仅在最后附则部分对‘顺风车’这种形式做了规定: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而事发当地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对‘顺风车’的经营,并没有出台公开监管政策文件。这事实上导致了滴滴顺风车处在一个监管真空地带,用顺风车的名义,开展网约车的实际业务。这是滴滴公司犯的最大错误,可以说很鸡贼了!
乘客在这样的背景下,缺乏切实的对自身安全的法律保障。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也缺乏追究滴滴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本次空姐遇害,滴滴在法律上到底存不存在赔偿责任,就是一个模糊问题。
这件事之后,交通监管部门,应当至少做到以下两件事:
1)责令各主要城市尽快出台‘顺风车’类似的合乘车的监督管理办法。
2)责令滴滴平台暂停顺风车业务,审核排查司机认证情况,加强司机准入门槛。
考虑到监管政策出台所需的时日,在监管没有完全到位之前,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滴滴顺风车暂时纳入网约车范畴进行管理,以加强对乘客安全的保障。如果滴滴整顿不力,监管部门甚至可以强制要求滴滴取消顺风车业务。
4、引入更多竞争者,通过市场机制倒逼滴滴平台更加注重乘客安全。
这不是一句空话。
监管和市场的手段都要有,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如果只有强力的监管,而缺乏必要的良性的市场竞争,那么滴滴仍有可能将应付监管的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这是垄断定价的天然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