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官网截图
新浪科技讯 12月7日上午消息,海淀法院官网发布案件快报,未成年人李先生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出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李先生将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租车公司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用手机App租赁了被告公司所有的共享电动车一辆,骑行过程中与行人身体接触,造成己方受伤、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为此支出了医疗费和赔偿金。涉案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现要求该公司赔偿32万余元。
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其公司是合法运营的公司,对本案的事故不存在过错,李先生与受害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 查李先生事发时未满18周岁,被告公司为某手机App软件的开发运营商,主营电动自行车的共享骑行服务,该App需实名认证,提示须年满16周岁方可骑 行。李先生实名注册后,在一次骑行过程中与行人身体接触,双方倒地受伤,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事故车辆属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无法确定。 交通事故证明中载明,李先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因行人行走方向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 清。后李先生与行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32万元。被告公司提交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公司提供的车辆经检验质量合格,车型系经北京市交管 局同意上路的车型,其所购置的车辆中部分已办理行驶证、登记车牌,每辆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