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可谓是A股市场上最亮的星星,即使经历了最近两天的跌停之后,其市值依然高达833亿元。一众资本可谓因此赚得盆满钵满。
然而,就是这样的市场明星,其IPO前后申报稿的财务数据,却有着重大的差异,但没有任何说明与解释。
与此同时,华大基因项目入驻深圳大梅沙片区,遭3000多人举报,而相关诉讼情况,也没有在申报稿中进行披露,这是为何?
11月24日,继昨日跌停后,华大基因股价一番挣扎之后,再次跌停。
华大基因主营业务为通过基因检测等手段,为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基因组学类的诊断和研究服务。
2015年和2016年,华大基因主营业务收入的最大来源,为生育健康(比例分别为43.5%、54.62%)。2014年,生育健康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1.71%。
可当记者看完华大基因前后两份IPO申报稿时,蒙了。
猜不透的产销量
记者发现,华大基因前后两份申报稿的产销量出现了差异。
华大基因2015年12月11日报送的申报稿显示,生育健康类服务(以样本数为统计口径)2014年产量约为51.56万个,销量约为51.56万个。
▲生育健康类服务(以样本数为统计口径)产销情况 数据来源:2015年申报稿
而华大基因2017年3月14日报送的申报稿显示,生育健康类服务(以样本数为统计口径)2014年产量约为42.51万个,销量约为42.51万个。
▲生育健康类服务(以样本数为统计口径)产销情况 数据来源:2017年申报稿
经初步计算,华大基因前后两份申报稿,生育健康类服务(以样本数为统计口径)2014年产量减少9.04万个,变化幅度为-17.54%,销量减少9.04万个,变化幅度为-17.54%。
为何前后申报稿,相同年份生育健康类服务(以样本数为统计口径)的产量、销量数据不符?前后申报稿差异的产销量去哪了?
某企业管理咨询人士对记者表示,“一般申报稿数据改变,图表下方会有说明,如果没有,最新申报稿的产销量数据也应该会有统计依据。”
但记者并未在申报稿找到详细解释,且公司于2017年申报稿中表示,“报告期内,公司无主要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无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知名律师严义明对记者表示,“一般来说,如果申报稿数据发生改变,需要进行说明。有可能是会计政策的调整,也有可能是差错更正。”
令人疑惑的是,记者发现,在华大基因前后两份申报稿产量和销量不一样的情况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数据却相同。比如,两份申报稿的2014年总资产均为204890.81万元,2014年营业收入均为113198.18万元,2014年营业利润均为5355.9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767.65万元……都没有变化。
对此,同时具有中美两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专家对记者表示,“产能数据是生产数据,对财务报表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产量和销量,会影响账面的存货成本和利润中的销售成本。这两项数据有不同,会导致利润不同,有可能涉嫌虚假申报了。”
三千多人的联名反对信
除上述数据令人不解外,记者发现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场纠纷中作为第三人。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华大基因中心建设项目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大梅沙盐坝高速以北,地块编号2010-206-0002,总用地面积为102999.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43745.2平方米。
▲行政判决书摘要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曾文英等5人均系居住在涉案项目(深圳华大基因中心项目建设项目)周边的业主。
▲行政判决书摘要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称,“原告和周边很多业主都明确反对,华大基因项目入驻大梅沙片区,并向被告(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提交了三千多人的联名反对信。”
被告在2014年5月26日于官网发布“关于华大基因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后,大梅沙周边又有三千多业主再次提交了联名反对信,并按被告的提示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4年5月30日向其提交了听证申请……
案件号为(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962号,判决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曾文英、原告陈碧云、原告卓宇红、原告陈霞、原告曹新伟的诉讼请求。
华大基因第一份申报稿报送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申报稿对该诉讼并无记录。
另外,关于还有两起案件,与华大基因控股股东的建设项目有关,分别为(2016)粤行申1522号和(2016)粤行申1523号。
(2016)粤行申1522号显示,再审申请人陈霭忠,基于其深圳市盐田区成坑村原居民的身份,以涉案土地与其居住地相近,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土地上兴建的建设项目将会造成环境污染,且有潜在生物风险为由,主张被申请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向第三人核发的深规土许BH-2011-0032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涉案《规划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请撤销涉案《规划许可证》。
(2016)粤行申1523号显示内容,与其类似,再审申请人为郑强。
▲行政判决书摘要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述两起判决日期为2017年5月26日,判决内容为:驳回陈霭忠、郑强的再审申请。
不过,华大基因后一份申报稿,为2017年3月14日报送,上述两起案件并未判决,但申报稿对这两起诉讼并无记录。
华大基因于潜在纠纷风险中表示,“公司目前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纠纷,以及其他领域尚未了结的纠纷。”
另外,华大基因表示,“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法律摘要 数据来源:2017年申报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