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人士在京办理“全球通”该不该预存话费?
今年3月初,老家在河北邯郸的消费者王希彬在北京移动营业厅办理“全球通”入网业务时被告知,外地户籍人士需预存500元话费,且此预存款不能退。作为律师的王希彬认为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下称北京移动)的做法区别对待外地户籍人士,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北京移动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北京移动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1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规定存在了十几年
《工人日报》记者查询公开报道发现,针对外地人在办理北京移动“全球通”入网业务需预存500元话费的规定早在14年前就已存在。
2003年8月底,从外地来京打工的韩先生想办一张“全球通”手机卡,跑了几家营业厅都没办成,原因是他所持的是外地身份证。当时,北京移动一营业厅工作人员对媒体解释称,不卖“全球通”卡给外地人是“上面”的规定,怕外地人把卡“卷走”。
不过,外地人要在北京办“全球通”卡也不是没办法。北京移动的一位客服人员表示,要么通过北京的亲戚朋友担保入网,要么就要预存话费。
北京移动的这一举措被一些消费者质疑为“霸王条款”,并涉嫌歧视外地人。不过,外界对此存有争议。
中消协投诉部王先生曾对媒体表示,他们请专家论证过,没有充分的理由认定其为“霸王条款”。关于这样的规定是否含有对外地人的歧视,王先生也持否定态度。他说,中国个人信誉档案尚未建立,企业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避免一些风险,做出这样的规定无可厚非。
而在2008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此事又被媒体曝光。当时有消费维权人士表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无可厚非,但这必须建立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更不应以此为由将消费者分成三六九等。北京移动的这种规定是把自身的经营风险强行转嫁给消费者。”
消费者认为被差别待遇
“没想到这种不合理的规定竟然存在了十几年。”在王希彬看来,北京移动仅因为自己是非京籍用户就怀疑自己履约的诚信与能力,进而差别化对待,侵犯了其在接受电信服务的时候应受到尊重及平等对待的权利。
王希彬诉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北京移动在向他提供服务时候“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同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构成侵权。
“我的户籍虽然与北京户籍人士不同,但是与北京户籍人士在民事法律意义上是‘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基于此,我认为,北京移动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我构成侵权。”王希彬说。
记者注意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北京移动称担保条款合理合法
针对上面说法,北京移动方面辩称,本案实际上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入网服务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条款真实有效。另外,《入网服务合同》是依据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制定的,其中担保条款同范本内容完全一致。
记者注意到,《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甲方(用户)申请开通后付费通信服务的,如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或居住证载明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以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载明的单位住所为准)不在北京,应按照乙方(通信运营企业)要求缴纳保证金或由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
“为了有效把控合同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合理合法。”北京移动法定代表人范某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