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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WePhone创始人之死:前妻是否涉嫌勒索欺诈罪?


 

2017-9-13 12:59:50

 作者:王茜

  如果说榆林孕妇坠楼事件是在许多年轻姑娘的心中扎下了一根刺,那么对于无数单身男性而言,苏享茂的死犹如炸雷在耳边。

  作为WePhone的开发者,苏享茂是一位成功的程序员和创业者,正因如此,他的悲剧才给旁观者带来了更强烈的冲击。被逼自杀,骗婚诈骗,恐吓,美女学霸,偷税漏税等等网络标签让舆论急速发酵,形成漩涡。

  新浪财经【法问】工作室联手九位资深律师,为您追问苏享茂事件中的种种疑点。从法律视角出发,详尽剖析其背后的谜团。

  苏享茂自杀前称因离婚遭前妻索要千万“精神损失赔偿费”及住宅。据其遗书,前妻称要举报苏享茂漏税行为,并称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暗示能利用亲属关系让其产品下架。

  从其遗书可以感受到,签署离婚协议后,苏享茂已经彻底绝望。对此,许多网友认为苏享茂前妻有勒索敲诈的嫌疑。

  这也成为【法问】请教律师们的第一个问题:如果苏享茂的遗书内容属实,其前妻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前妻要求的离婚精神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们的意见相近,均认为若前妻行为属实则已经涉嫌敲诈勒索,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结合调查结果予以判断。至于前妻提出的千万精神赔偿,律师们意见一致,即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律师们进一步指出,如果苏享茂前妻是利用胁迫手段要求他签下一份完全不公平的协议,在离婚后苏享茂及其家属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

  前妻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是否构成犯罪待调查

  中银律所刘晓亮律师:(若苏遗书情况属实)苏的前妻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苏前妻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苏前妻行为的目的是要迫使苏与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海南的房屋去掉苏的名字,并支付其1000万所谓的精神损失费,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苏前妻逼迫苏签订离婚协议的行为属于威胁或者要挟。苏前妻声称要举报苏使苏受到司法追究,对苏进行吓唬和恫吓,使苏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乖乖就范,不得不答应其要求,该行为是典型的威胁或者要挟行为。

  北京大成(深圳)律所高级合伙人陈南沙律师:苏享茂的前妻如果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要挟与威胁的行为:

  以苏享茂漏税、网络电话事业违法为由,透露其舅舅是三级警监等信息,对苏享茂精神上进行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

  (则)苏享茂前妻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但是任何人都适用无罪推定,苏享茂前妻也是如此。警方应该做出调查。

  广东奔犇律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如果翟某(苏享茂前妻)知道苏某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如果翟某以向司法机关告发为由威胁、要挟苏某索取巨额财物,我认为涉嫌触犯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敲诈勒索的情况属实,翟某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目前的法律分析是出于目前男方及男方家属提供的信息得出,男方婚前已花费数百万元,其中是否涉及诈骗等,尚待警方调查。

  广东法制盛邦律所陈芝廉律师: 本案中其前妻向被害人苏享茂敲诈勒索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显示是在2017年7月14日和2017年7月15日,而离婚协议是在2017年7月18日。也就是说,涉嫌敲诈勒索在前,离婚协议在后,其离婚协议内容(补偿前妻一套海南房产和1000万元,先支付660万),完全和敲诈勒索内容相符。

  如果此事件,先有离婚协议,有合法的请求权基础后,再向苏享茂索偿巨额财产,即使其前妻有相关胁迫行为,其行为也很难被定罪。然而,本案中涉嫌敲诈勒索在前,离婚协议在后,导致了苏享茂自杀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竞天公诚律所吴卫义律师:鉴于苏某与翟某关系的特殊性,且目前完整的案件事实尚未调查清楚,因此,翟某的行为可能有过激或欠妥之处,但尚不能简单确定其是否涉嫌勒索。

  如果不考虑翟某与苏某人身关系的特殊性,那么,我们认为翟某却有构成勒索之嫌疑,最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证据予以判断。

  广东广强律所金融犯罪辩护中心秘书长曾杰:翟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不仅自始无效,当事人翟某某还可能面临极其严重的刑事处罚。而双方的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已经获得行政机关认可而解除,但是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却因为违反《合同法》第52条而自始无效,这也是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

  即使最终翟某某不被司法机关认定敲诈勒索罪,苏、翟所签财产协议也可以被撤销。

  千万赔偿无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可撤销

  北京大成(深圳)律所高级合伙人陈南沙律师:如果苏享茂有违法行为,其前妻可以报案,如果苏享茂构成犯罪,则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因此对其前妻进行赔偿。

  如果苏享茂前妻想离婚,双方可以平等协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对一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特定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目前来看,前妻关于财产的要求难以支持。

  中银律所刘晓亮律师:首先,要求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海南房子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海南的房子是苏享茂的婚前财产,他完全不必担心房子的归属,即使房屋是贷款购买,女方也只能对一个月婚姻期间的房贷及其增值部分要求分割。

  其次,苏前妻要求高达1000万的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

  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费的法律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苏前妻据以要求苏支付精神损失费的理由显然并非前述任何一种情形。无论苏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漏税、非法经营,都不构成婚姻法上的严重过错,苏前妻以此为由要求苏支付高额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竞天公诚律所吴卫义律师:关于索要房子完整的所有权,如果不考虑二人签署《离婚协议》的“瑕疵”问题(如可能存在的“受胁迫”等),那么,我们认为:依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翟某是有权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的。

  当然,如果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最终被撤销,双方就涉案房屋重新进行分割的话,翟某主张获得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时还会结综合案件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判断。

  如果本案翟某确实以其他理由相要挟让男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离婚协议》的话,并且本案苏某未出意外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苏某是可以主张撤销或变更的。

  大成律所张雪律师:离婚协议是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协议,与普通的商业契约有着性质上的不同,不能完全套用合同法的规制,离婚协议的内容尤其不能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

  如果真如媒体的披露的那样,苏先生的前妻是利用胁迫手段要求他签下一份完全不公平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为他设置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的,在离婚后他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中心秘书长曾杰: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离婚协议签订才两个月,不足一年,苏完全有权利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现在苏享茂已离开了人世,但是若能证明胁迫情形的存在,其财产继承人(如苏享茂的父母)有权提起撤销协议之诉讼。(前提是通过专业律师固定相关证据,如申请调取全部聊天记录、核实聊天记录双方是否为当事人等)。

  注释:

  《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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