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徐倩)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决定(沪府令26号)。办法规定,非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和同住人的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实上,在过去两年中,上海正在逐步调整将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扩容至非沪籍家庭。2018年9月,上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在本市无房、已婚、长期稳定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保且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的非沪籍常住人口,纳入本市住房基本保障范围”。2019年8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已经发布《本市全面启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面向非沪籍家庭供应工作》。
根据2019年发布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非本市户籍家庭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包括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已婚;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且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同一个区内两个及以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工作,且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