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顾先生因陪伴自己14年的爱犬哈士奇被突然咬死,内心痛苦不已,要求对方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近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对此,法院会支持吗?
事件
原告顾先生家中养着一条哈士奇,取名为“奇奇”。被告陈女士则是案外人陆先生的公司员工,受陆先生委托在其外出期间代为照看金毛犬。
2019年6月26日,顾先生因要外出,于是决定将奇奇委托瑞鹏宠物医院暂管。
宠物医院当天对奇奇做了常规体检,一切指标正常,于是将其留在了医院。次日19时许,奇奇由宠物医院工作人员带出散步,在行至闵行区华商时代广场时,恰逢陈女士牵着一只金毛犬也在散步。不料,金毛犬见到奇奇后,突然挣脱狗绳冲过来,并从后面一口咬住奇奇的背、脖等处,奇奇当场死亡。
宠物医院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顾先生,心急火燎的顾先生赶紧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现场,当他看见心爱的宠物被咬死的惨状后,瞬间情绪崩溃,妻子则在一边报了警。
经警方了解,陈女士照看的金毛犬根本没有养犬证及狂犬病免疫证明,此前曾多次咬伤他人宠物。此后,顾先生及妻子携奇奇前往宠物医院,花费DR片拍摄费132元、尸体存放费660元、单独火化费880元、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6元,共计1673.60元。顾先生还为奇奇进行无害化处理,花费交通费776.41元。
原告
痛失爱犬的顾先生内心深受创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女士赔偿奇奇的医疗费、尸体存放费、火化费、交通费,承担死亡赔偿金70832.19元,其中包含奇奇的购买成本9000元以及2006年11月22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奇奇的日常食物饲养成本、日常用药、日常用品等共计61832.19元。
顾先生还在诉请中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顾先生认为,奇奇一直陪伴他娶妻生子,并和他以及他的家人建立了深厚感情,对他而言,奇奇是家人一样的存在。在现场目睹奇奇死后的惨状,他心如刀割,内心受到极大的创伤,其精神利益应当获得保护。
被告
庭审中,被告陈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她表示,哈士奇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系金毛犬扑咬,但哈士奇当场即被咬死,后续医疗费、尸体存放费、火化费及交通费不是必要支出,而且该犬非赛犬后代,犬只仅是法律上的普通物而非人格物,灭失后只可依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该犬在损失发生时因年老患病,其市场价值已近乎于无。
陈女士还认为,犬只饲养日常成本、用药及用品费用属其正常生存的基本维持成本,不属于赔偿范围,此外,原告本人人身权益未受侵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
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金毛犬在被告管理期间咬死原告的哈士奇,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哈士奇被咬致死后,产生的DR片拍摄费、尸体存放费、火化费、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等费用属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应计入赔偿范围;至于该犬于瑞鹏宠物医院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与本起事故无明显关联性,难以支持;哈士奇作为原告财产,其灭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结合事发时该犬品种、体型,并参考同类犬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为8000元;原告为饲养该犬支出的日常饲品、药品及用品等成本系维持该犬生存状态的生活开销,不应计入损失范围。原告为处理哈士奇善后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上述费用支出合理,予以确认。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哈士奇属法律上的财产范畴,但原告在饲养该犬14年间投入了大量感情,甚至作为家庭成员对待,该犬作为原告生命历程的见证者,对原告具有特殊纪念价值。
法院结合原告对哈士奇的饲养年限、情感投入、原告亲见该犬被咬死后的惨状等因素,认为该犬死亡必然对原告身心造成一定损害,故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因哈士奇被咬致死所致的损失,包括DR片拍摄费132元、尸体存放费660元、单独火化费880元、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6元、交通费776.41元、犬只损失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关于饲养人就宠物死亡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可在特定条件下考虑,但还须严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不宜作随意性扩大。宠物能否上升为具有精神属性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从而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应当从人对宠物所给予的感情和依托宠物所形成的人格利益来分析确认。在对宠物受损时饲养人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上,则必须考虑人之侵权受损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界定,不宜出现过高的赔偿金额。”法官何刚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