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末,辛苦工作一年的职工们最期待的事件莫过于年终奖了。然而,家住上海的顾阿姨去年11月份退休,却说自己不过早退休了一个月,年终奖却比12月份退休的同事少拿了万余元,更有甚者差额达到好几万。
于是,顾阿姨和几个姐妹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员工:早退休一个月年终奖少了万余元
去年11月份,顾阿姨退休了,一脸喜气洋洋。不过,在参加了单位组织的退休聚餐后,她立马变了脸色。原来,她发现她的年终奖比12月份退休的姐妹足足少了16000余元。顾阿姨觉得很不公平,越想越生气。
事后,顾阿姨联系了一起退休的其他姐妹们,发现这不是个别现象。去年1-11月份退休的同事们,均比12月份退休的同事少拿了年终奖,少则万余元,多则三万余元。顾阿姨等人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干完一整年,但同样在这个年度为单位贡献了一份力量,应当按照比例给自己发放年终奖。
备觉不公平的顾阿姨等一批员工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对顾阿姨等人的诉请不予支持。于是,顾阿姨等人遂一纸诉状递至法院。
单位:奖金系企业自主权的体现
顾阿姨等人认为,单位对退休职工奖金发放的差异极不公平,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大家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某单位支付年终奖差额。
单位却认为,顾阿姨等人所诉奖金系企业自主权的体现,所有员工在退休后都采取了相同的工资标准,符合同工同酬的要求,因此不同意顾阿姨等人的诉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单位向法院提交了《职工大会决议》《单位完善薪酬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单位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该单位认为,根据相关文件,年终奖发放的对象必须是12月份的在岗工人,顾阿姨等人并非12月份的在岗工人,故不能按照当年的标准发放年终奖。
那么,顾阿姨等人就没有权利得到奖金了吗?
事实并非如此,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顾阿姨等人在退休时实际上得到了该单位发放的年终奖,但因为他们均在12月份之前退休,故该单位是根据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发放数额相应计算了比例后发放给了顾阿姨等人。但因该单位今年的效益相比去年更好,所以12月份退休的员工所得的年终奖相比更高一些。
不过,顾阿姨等人对单位发放薪酬的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发放薪酬的方式不公平不合理。
法院:单位无不妥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涉案单位关于发放绩效奖金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均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得到了通过,获得了大多数员工的认可,且该文件并非是针对去年的年终奖发放,而是已经实施了多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围,涉案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等具体事宜。涉案单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明确了年度绩效考核奖的发放范围为公司在岗员工。顾阿姨等人在12月之前已经退休,涉案单位依据文件精神为其发放相应的绩效考核奖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顾阿姨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和开导,顾阿姨等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并且愿意配合法院向相同情况的其他员工一起说理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