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男子过马路时闯红灯被交警拦下处罚,该男子自认为并未违法,返回现场要求交警调取监控视频,未果后竟对动手抢夺罚单后吞下。目前该男子已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拘留。
今年9月10日15时40分许,青浦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民警正在青浦区公园东路、华民路路口开展日常勤务工作。此时一男子沿着公园东路由东往西骑着自行车穿过路口,民警发现东西向交通信号灯此时为红灯。随即民警上前拦下该男子,并开具处罚单据。然而不久之后,该男子再次返回路口,坚持声称自己没有闯红灯,并要求查看监控。民警告知该男子如果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继续在现场干扰民警工作。然而该男子不依不饶,甚至对民警出言辱骂。民警再次对男子进行法律告知后,令人惊讶的一幕出现:男子出手争夺民警放置在身后的处罚单据,到手后竟一口吞了下去。现场民警和辅警一同将该男子控制。随后夏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当天视频监控显示,于某与交警在路口发生争执
经调查,男子姓于,当天骑公共自行车经过公园东路、华民路路口时被交警拦下,告知其闯红灯并进行处罚。但于某始终认为自己骑行时是在交通信号灯是绿灯,因此继续和交警理论并要求调出监控。在交警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对其后续吵闹不予理睬后,于某觉得交警是“故意针对、为难”他,情绪激动之下辱骂交警并动手抢夺罚单。目前,于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青浦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遇人民警察、公安辅警依法执勤执法、检查时,市民群众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凡妨碍民警、辅警依法履行职权甚至暴力妨害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事实上,类似对交警现场判罚有异议的情况不时会发生。一些被处罚者会采取拒绝签字等方式抗拒执法,甚至像于某这样对执法人员采取辱骂乃至动手的方式。遇到不认可执法人员的执法结果,正确的处理方法该是怎样?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交警对于某的处罚于法有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像于某这样对处罚结果不满,现场交警也不可能直接调阅路口监控视频,反复纠缠没有意义。于某其实可以采取更多合法手段来处理这件事。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而行政复议的范围第一条就明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也就是说,于某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定的权利,交警现场也已经告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有较长的时间,于某可向交警部门申请包括调阅现场视频,重新认定是否违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那么于某如果明确表示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可以不接受处罚?对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即使于某认为交警部门给出的行政复议结果自己仍然不认可,还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由法院作出判决。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