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控与犯罪情境预防
犯罪情境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简称SCP)),是指通过有效地改变环境,从而尽可能地使犯罪人认识到犯罪行为难度增加,被捕可能性增大,犯罪收益减少,以此来减少犯罪。犯罪情境预防理论将犯罪原因的视角从犯罪人转移到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境;将犯罪预防的重点由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社会控制转移到犯罪行为的控制,使犯罪预防措施具有了明显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性,并且极大地降低了犯罪预防的成本,已被西方各国广为采纳,成为20世纪末以来最具影响力和占据主导地位的犯罪预防理论。
英国犯罪学家戈登·休斯在《解读犯罪预防》一书中,对犯罪情境预防盛行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对犯罪原因的寻找是徒劳的,但对犯罪的机会却是可以控制的。犯罪情境预防理论强调,最明智的预防犯罪的方法是控制环境、增加犯罪被发现的风险。
电子监控(Closed-circuit television,简称CCTV)是最典型的情境预防手段。公共场所电子监控的犯罪预防功能的实现机制是多方面的:既可以通过对潜在犯罪人心理上的威慑作用,也可以通过对处于犯罪环境中的民众与犯罪作斗争的鼓励作用来实现;既可以通过对正要发生的犯罪行为及时部署防范和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控制,也可以通过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及时侦破来实现。
通过电子监控手段预防犯罪,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方面的考量,价值中立,基本不关乎犯罪司法预防过程中的不公平、犯罪社会预防过程中的阶级对立等敏感主题,其正当性被绝大多数学者所肯定。电子监控被认为是维护社会治安之最佳利器,甚至获得了“街道之眼”或“城市守护天使”之美誉。电子监控一改非理性的、冷冰冰的监控机器的形象,转而被赋予了“人性”的特点。
电子监控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通过在公关场所安装电子监控以实现预防犯罪目标,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
电子监控的理论依据是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把犯罪人假设为“理性人”。犯罪人能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并能对自己行为成本和后果利益进行比较,只要有可能,都倾向于以最小的行为成本去换取最大的后果利益。简言之,犯罪是一种利益与损害之间的衡量。电子监控提高了犯罪人被抓捕的概率,使得刑罚的确定性增加,提升了犯罪成本,有利于预防犯罪。正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引进电子监控的现实依据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域外的成功经验。英国利用街面电子监控系统成功侦破发生在2005 年的“7.7”伦敦地铁爆炸案和“7.21”公共汽车爆炸案。据《法制日报》报道,我国近年来大力开展了以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为重点的“雪亮工程”建设,到2020年该工程将基本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目标。
其次,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人口流动与犯罪发生呈正相关,人口流动削弱了社会控制、特别是非正式社会控制,增加了犯罪机会和加大了犯罪风险,也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流动人口数量达2.44亿。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不仅对城市原有的公共服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且使得城市治安和犯罪问题日益严峻和突出。此外,中国幅员辽阔,流动人口跨地域性犯罪极大地增加了犯罪侦破难度,利用电子监控提升破案效率意义重大。
2019年8月2日,海口,工作人员在安装违法电子监控抓拍系统。(@视觉中国)
再次,中国的警力严重不足。与世界各国大城市相比,中国城市警力严重不足。公开资料显示,上海的警力数仅占常住人口的万分之21,在全球一线城市中最低,而其他城市,如新加坡警力数为万分之61、伦敦为万分之48、巴黎为万分之47、纽约为万分之42。利用高科技手段,特别是电子监控手段治理犯罪是弥补警力不足的重要方式。还是以警力严重不足的上海为例,近些年轨道交通客流日均1200万人次,没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德勤”城市移动出行指数评定上海地铁全球安全系数最高;每年近4000场次大型活动秩序井然平安无事,这些成就与日益发达的电子监控密不可分。
电子监控的犯罪预防效果
电子监控的犯罪预防效果已被大量的研究成果和犯罪预防实践证实。
以最早安装电子监控的英国为例,其New castle市自1992 年开始引入电子监控系统,1994 年的违法犯罪率与1991 年的违法犯罪率相比,街头暴力下降了11 %,入室盗窃下降了44 %,刑事犯罪率下降了44 %(John Deane, 1995)。
在美国,有学者调查了纽约州斯克内克塔迪市的电子监控对于犯罪和失范行为的影响,通过调查公共场所每个摄像头监控的150英尺范围作为间隔的时间序列单位,分析单位内的犯罪数量及非法行为举报电话的数量,发现监控对于降低犯罪率有影响,对于减少失范行为的影响更甚(McLean, Worden& Kim,2013);亦有学者在费城通过多层线性模型和加权位移商方法,对比三个区域(包括控制区、目标区和缓冲区)的摄像头拍摄到的情况,对重罪、其他罪、失范行为的影响情况作出分析。发现在控制了月份长短、季节变化以及每台监控独特的时间趋势后,犯罪行为(不论是严重犯罪还是示范行为)在监控升级后下降了13%(Ratcliffe, Taniguchi& Taylor,2009)。
值得一提的是,有两项研究对有关电子监控效果的评估研究做了整理分析。一个研究总结了英国44起有关公共场所使用效果的研究,发现电子监控有利于犯罪预防,整体犯罪约下降16%;电子监控对于减少发生在停车场的犯罪(约减少51%),以及针对机动车的犯罪(约减少23%)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且相较于美国而言,更能有效减少英国的犯罪(Welsh&Fratington,2008)(Welsh&Fratington,2009)。另一个调查是从2007年到2017年的电子监控效果评估报告,同样也发现最有效的成果发生在停车场,其次是居民区;发现电子监控对于不同犯罪的影响是不同的,最有效是毒品犯罪、针对机动车的犯罪和财产犯罪 ( Eric L. Piza, Brandon C. Welsh, David P. Farrington, Amanda L. Thomas, 2019) 。
国内也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例如,2005年12月底东莞莞城区电子监控系统正式运作后的4 个月的时间里,全区刑事案件同比下降了24.3%,“两抢”案件下降了37.9%,盗窃机动车案件下降了10.4%;2006年,广东珠江市电子监控区域和部位的治安、刑事发案率平均下降30%左右,部分区域还实现了零发案,其中乐从镇安装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区域的发案率更同比下降高达90%。今年9月初,据澎湃新闻报道,上海已将3400余个居民小区升级为智能安防社区,加装了智能门禁、“微卡口”、烟感等智能设施,建成后的小区不仅基本实现了入室盗窃 “零发案”,而且独居老人看护、停车阻塞通道、高空抛物伤人等社会治理“老大难”问题也得到了有效破解。
据《解放日报》报道,在上海,随着电子监控系统及相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2019年以来,上海全市报警类110同比下降25.9%;刑事案件同比下降37.2%;盗窃案件同比下降54.2%;刑事案件破案数、打击数均上升15%;71起命案、75起抢案全破;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即发即破,入室盗窃案件破案率达到60%;暴恐袭击和枪爆案件持续保持“零发案”。上海公众安全感满意度连创新高,携程网评选的2018年度国内最有安全感的十大城市,上海排名第一,英国《经济学人》杂志去年将上海评为全球最安全城市之一。
相关制度的跟进
为了更好地实现电子监控的犯罪预防功能及保证电子监控的正当性,还需要相关制度的跟进。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监控如果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相结合,将能进一步凸显其预防犯罪的功能。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机制,以避免电子监控对民众隐私权利带来不必要的侵害。
数据织密城市安全网络,2018年上海开启“智慧公安”建设(@新华网)
就第一方面而言,上海的“智慧公安”建设相关做法可资借鉴。据媒体报道,“智慧公安”建设,是指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驱动组织机构、业务流程、行为关系的优化再造,使社会治安治理层次和水平得到提升,使治理过程更加优化、更加科学、更加智慧。
在“智慧公安”建设过程中,传统的电子监控已经成为城市最主要的感知来源,日益与智能报警系统相结合,如安装在特定区域的电子监控系统具有入侵检测报警功能、游荡检测功能、遗留、遗弃物品检测功能、人物特征识别和车辆识别功能、运动目标跟踪功能。这些智能化的监控功能不仅可以在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前就能提前发出报警,而且能对完成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进行实时动态跟踪追缉,电子监控系统还具有对所录制的图像进行自动检索、识别的功能,可以迅速识别作案人的特征并与犯罪档案数据库相核对。
电子监控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支持下,使上海警方实现了实时撒点警情,精准定位警力,就近调度装备,自动触发预案,并通过数据警察24小时在线提供情报服务,使民警到达现场时间平均缩短20%、警情处置时间平均缩短35%。
就第二方面而论,需要从理念与立法两方面着手。应该确立如下理念:公共场所电子监控具有保障公共安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同时也呈现对民众隐私权利的侵害性;为保障所有人的自由和公共安全,民众应容忍和接受国家对其隐私权利的限制,不能由于它对隐私权利存在威胁就全面否定它的作用。
电子监控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善恶,其对民众隐私权利带来不必要的侵害是使用不当造成的。就此意义而言,电子监控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民众忍受对其隐私权利的限制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对其隐私权利予以限制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即“非有法律依据不能行使”。作为公权力运作的电子监控,除了接受法律保留原则检验之外,也要契合公益、比例和正当程序等原则要求,并依此建立体系化的可操作的电子监控的安装、管理、利用、救济等具体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