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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载、议价、黑车、绕道... 沪重拳整治出租车违法


 

2019-9-14 14:26:13

  “拒载”、“黑车”、装“小马达”、“议价”……当前,一场为期2个月的“打黑车——净化出租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正在申城开展。市交通、公安、城管等联合执法部门,在外滩、豫园、火车站、机场等人流较多的场所,重拳整治乘客们深恶痛绝的种种出租车违法行为。

  执法现场

  吊证处理拒载“老油条”

  记者了解到,在外滩,就有50余名来自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外滩风景区管理办、黄浦交警支队、外滩治安派出所、黄浦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区域内所有出租车上下客点严查严处。

  如一辆牌号为沪FN02**的浦南公司出租车,就因对不同乘客多次表示不打表只谈价格,被执法人员现场立案查处。

  但查处并未就此结束,进一步比对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驾驶员周某是“老油条”——他已于6月26日及8月19日分别因拒载及多收费两次被立案处理。

  同样,另一辆贴有“海鸥服务”的沪BX65**出租车,拒载一位拿着地图的乘客后,执法人员也不只是“就事论事”——查处中也同样翻出了其以往拒载案底。

  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调查处理通知书》

  由于多次拒载,这些“老油条”面临的处罚,将不再只是暂停营业十五天,还有吊证(取消出租车客运服务的营运资格)。

  严处“黑车”不放过平台

  据了解,仅9月9日、10日、11日这三天,执法部门就在外滩周边的联合整治中,查处了各类违法案件35起,其中出租车拒载案件10件、非法客运案件15件、无准营证驾驶出租汽车案件3件、擅自将出租车交予无准营证案件3起,交通违法案件4起。

  除了拒载的“老油条”外,还有“黑车”。如一辆牌号为沪AFH23**的“黑车”,被细心的执法人员发现,司机在平台上注册的姓名与他出示的驾驶证上姓名不一致,且其本人与驾驶证照片有差异。

  当执法人员调查中故意说错驾驶证上的生日信息时,该车司机竟没否认、没指出。而通过公安系统查询,发现该车司机吕某竟在其驾驶证被交警扣满12分的情况下,借来他人驾驶证继续开“黑车”拉客。

  严查后的结果就是严处。该驾驶员被公安部门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的同时,也面临交通执法部门依法扣押车辆,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为吕某提供召车信息的网约车平台,也将被立案调查处理。

  “预防针”有的放矢

  针对非法客运“黑车”和部分行业出租车在高星级酒店门口拉客后绕道、多收费、宰客等侵犯市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在保持高压严打整治力度的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源头防控力度。

  记者了解到,交通执法部门已联合齐鲁万怡大酒店、威斯汀大饭店等20家高星级酒店制作并发放了20万张“乘车提示卡”,该卡片标明了酒店至机场、火车站、主要商圈、景点的打车距离、大致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投诉求助渠道。

  市交通委执法总队提醒,乘客们遇到种种违法行为时,除了拨打12345或110投诉外,还可对以下不同类型的违法运营行为有的放矢:

  1、拒载:记下车辆号牌、顶灯背面的公司名称与驾驶员服务证号,通过手机视频或录音记录拒载发生过程,提供拒载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如有其他在场证人的提供其姓名与联系方式;

  2、绕道多收费:拿好车费发票,确认发票上的公司名称、车号证号、乘车时间、金额等信息与车辆实际相符,有条件的记下车辆行驶路线,提供准确的乘车起讫地点。

  3、“黑车”或“克隆车”:用照片或视频记下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及驾驶员特征。

  市交通执法总队也提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识别“克隆出租车”:

  1、“克隆出租车”不能使用上海公共交通卡,当乘客所乘的出租车驾驶员拒用交通卡时,就有克隆车的嫌疑;

  2、“克隆出租车”一般车况较差,外观比较陈旧,标识模糊,与正规公司的车容车貌差距较大;

  3、看“克隆出租车”防劫板装置背面《乘客须知》上的企业名称和车辆车牌号是否一致;

  4、看副驾驶座前方服务卡上的照片与驾驶员本人是否一致;

  5、看驾驶员提供的打印发票上的企业名称、车号、驾驶员服务卡号与该辆顶灯上的企业名称,车牌号,司机服务卡号是否一致。

  链接违法必处依据

  拒载

  处罚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并处二百元罚款。

  绕道多收费

  处罚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五)、(六)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议价

  处罚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或者取消其客运服务的营运资格。

  无证经营

  处罚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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