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事无常,瞬息万变,前一刻还是身居高位的企业高管;下一秒就被通知裁员离岗。某食品集团公司高管陈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而且更糟糕的是,公司方面还不肯支付一年一个月的赔偿金。陈先生气不过提出了劳动仲裁。
陈先生月薪三万六千元,工作三年。按照他的说法,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他索赔六十万元。面对巨额的赔偿,公司方面对索赔理由均不同意。陈先生认为自己干了三年集团公司直属项目经理,直到离职时才知道自己是子公司员工。子公司的负责人的地位和自己在集团公司的地位是平级,员工和领导平起平坐,这种情况让他无法理解。
公司方面认为陈先生是故弄玄虚,劳动合同和子公司签订人被调用到集团公司任职,他早就知情,而今为了要赔偿才旧事重提。陈先生表示公司架构复杂,人事管理交叉。为了获得工作机会,当时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其中复杂关系并没有清楚的认识。
时下的集团公司规模越来大。母公司,子公司,二级子公司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会发生类似陈先生这样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劳动者应该找实际工作的公司,还是找劳动合同所在公司去维权呢?
申请人一方认可了他和乐园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但是他们坚持,公司突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违反了劳动法,可是公司方对此却另有说法。
申请人一方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嗤之以鼻。他们认为当时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从来就没有协商的过程。仲裁庭审理后认为,一纸通知要求申请人调岗,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公司方面首先要支付一年一月工资的补偿金,然后按照一年一个月两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这一算也不少,公司要赔15万元。这时公司提出了他们的意见。
因为工资太高所以触发了封顶原则,陈先生表示认同。但是公司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他们坚持使用海盐的社会平均工资做赔偿基数。因为上海和海盐社会平均工资相差近一千元。按照公司的算法,申请人就要少拿每月近三千元的赔偿金,赔偿金基数应该以哪里为准呢?
通过仲裁庭近两小时的审理,从劳动合同订立到赔偿金计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的观点、意见都得到了充分的表达。鉴于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了闭门调解,并且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