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艺人郭碧婷的杂志照被某品牌服饰使用,作为产品宣传页配图用于网络店铺及平台上。郭碧婷以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为由,将服饰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服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今天(15日)上午,上海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2017年,郭碧婷身着某品牌服饰拍摄了一组杂志大片。2018年,郭碧婷发现这些照片出现在该品牌服饰的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天猫旗舰店等网络店铺及平台上,照片出处标注为某杂志,然而郭碧婷并未授权该品牌使用其照片。同时,网站还使用“明星同款#抢明星们喜欢的#郭碧婷”“益达女神郭碧婷同款”等文字对服饰进行描述,并对她的身份情况及演艺情况进行了介绍。
郭碧婷认为,服饰公司以商业宣传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2018年11月,郭碧婷将服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服饰公司在报纸和侵权的网络店铺及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律师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2万余元。
服饰公司却认为,郭碧婷拍摄这组照片就是因为其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寻找明星宣传产品,要求明星身着其品牌服饰进行产品目录拍摄,并在杂志上进行产品植入。郭碧婷明知穿着其品牌服饰仍进行拍摄,该行为是对品牌的代言,是同意其公司使用该图片。
服饰公司还提供了其公司与广告公司的合约,约定服饰公司有权免费在网络以及品牌、官网、新媒体等平台合法转发、推广、宣传拍摄样片且标明出处,可写艺人名字同款。服饰公司认为其公司行为并未违反上述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服饰公司在其公司经营的店铺网页上使用郭碧婷肖像进行产品展示,并对郭碧婷身份及演艺情况进行了描述,意图利用郭碧婷的知名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其公司产品,该行为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郭碧婷配合拍摄照片系用于杂志宣传,并不代表同意服饰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用照片,服饰公司虽主张其公司与广告公司约定可以使用照片,但未能进一步证明广告公司有权授权其公司使用郭碧婷肖像。
因此,服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郭碧婷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服饰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理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该与服饰公司实施的侵权方式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考虑到服饰公司系通过其网上店铺使用郭碧婷照片,一审法院认为可由服饰公司在相关网站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对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根据郭碧婷的知名度、服饰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5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