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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驾驶排放复检不合格车辆上路,拟暂扣三月驾照


 

2019-7-26 0:41:15

7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本文转载自:汽车三包与召回

北京:驾驶排放复检不合格车辆上路,拟暂扣三月驾照

  7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被处罚并限期维修复检,驾驶逾期未按规定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被暂扣三个月驾驶证,处3000元罚款。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情况将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拒不改正又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后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重型车需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在会上,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了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提到为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必要在《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性法规,对超标污染排放实施更严格的举措,加大惩戒力度,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全过程管控和治理。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条例》强化了源头预防和控制措施,鼓励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新能源机动车的具体通行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条例》强化技术监控手段的使用,明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监管要求。《条例》第十条提出,在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前述车辆,应当逐步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将被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一万元的罚款。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也应当安装车载终端,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同时,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在产品生命周期内的正常功能。不符合标准、不能正常使用都将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条例》禁止擅自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禁止擅自删除、修改、增加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违规将被责令改正,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驾驶排放复检不合格车辆上路将被扣三月驾照

  《条例》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七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驾驶逾期未按规定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处3000元罚款。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条例》健全“环保检测、公安处罚”执法模式,提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测、摄影摄像取证等方式对排放气体进行检测。在监督检查中,当事人以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阻扰监督检查,将被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排污被罚当事人或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强化超标排放上路管控措施方面,提出通过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及信用惩戒、强制执行、公益诉讼等措施,全方位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刚性约束。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改正或者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违法排放气体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执法机关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京津冀共建统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

  《条例》提出加强京津冀区域联合防治。市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共同制定新车抽检抽查计划,对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状况及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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