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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垃圾污水偷倒入井内 沪一垃圾驾驶员污染环境罪入刑


 

2019-7-17 13:31:09

因想混投干湿垃圾,但又担心垃圾含水量过高被发现,上海某干垃圾收集车驾驶员郑某某便动起了“歪念头”。通过将混投垃圾中的污水排入水窖内,降低垃圾含水量,郑某某成功将垃圾车开入中转站。

  不过,因水窖内污水持续散发恶臭,严重影响周边企业运营,最终东窗事发。近日,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获悉,郑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介绍,2016年起,上海市某保洁公司从本市一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干垃圾收集车,从事园区内部分企业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因上海市开始执行垃圾分类制度,收紧干湿垃圾混装,故对进入园区垃圾中转站的干垃圾转运车所含水分(部分含渗滤液)标准提高。

  此前,该保洁公司干垃圾车驾驶员郑某某曾二次被发现转运进站的干垃圾含水量超标,如再有此类情况被发现,其驾驶的干垃圾收集车将无法进入中转站内卸载垃圾,势必将造成公司运营损失。

  在此情况下,2018年8月4日至8月10日期间,郑某某擅自决定在装载垃圾后,驾车至某区道路交叉口雨水窖井处,将干垃圾车滤槽内含渗滤液污水直接排入上述雨水窖井内。后来,因排入窖进内污水发酵散发恶臭,导致周边企业无法正常运营,受影响企业通过道路监控锁定郑某某驾驶干垃圾收集车并报案。

  经环保部门取样检测,显示上述被污染雨水窖井内PH值5.56、悬浮物328、色度400、化学需氧量4190mg/l、氨氮22.8mg/l、总铬0.468mg/l,总铅3.87mg/l,属于有毒物质。

  公安机关在接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传唤到案,其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上述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存在争议。

  后公安机关邀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上海铁检院在介入后详细梳理案件情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固定证据,提出城市雨水管道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应认定为“暗管”,而涉案区域属于特殊保护水域,其污水排放执行的标准根据规定,应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A类排放标准。

  根据上述意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后于2018年12月24日将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严格审查证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1月22日以郑某某污染环境罪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郑某某污染环境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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