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下周一开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记者从上海市城管执法局获悉,新规首次将生活垃圾末端处置单位纳入处罚体系,最高可罚50万元。
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和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等生活垃圾前端的分类投放场所,若出现垃圾投放不合规情形,依据新规将提高处罚力度,最高可罚5万元。
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桶占比最高
今年以来,上海重点对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截至6月25日共查处1224起,类型主要包括: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规范设置
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环节问题等
截至6月24日的数据显示,“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案件占比最高,达到74.68%。主要问题包括:容器颜色有误、标识不请,未成组设置。
案件数居其次的,是“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占比20.51%。问题包括:有害垃圾投放混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发生混投。
收集运输环节出现问题的案件占比较少。主要问题包括:生活垃圾未按要求分类驳运至垃圾厢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工业垃圾未按规定单独收集运输;擅自未经许可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活动;运输过程中抛洒遗漏倾倒生活垃圾;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或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新规下分类不到位处罚变重
从下周一开始,上述情形惩处力度加大。
7月1前,若单位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在拒不改正的前提下,最高罚1000元;7月1日起,最高处罚金额增加到5万元。市城管执法局最新印发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不同情形,确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
比如:
单位将可回收物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若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若第二次及以上且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
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处罚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第二次及以上且拒不改正,处罚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单位将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后果更为严重——
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处罚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二次及以上且拒不改正,处罚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除了前端分类投放环节,新规对收运和处置环节也设定了严格处罚。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应规范的,分别规定最高可处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位经营服务许可证。
可能发生50万元“顶格处罚”的情形,集中在生活垃圾的处置环节——
第一种情形是:处置单位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可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情形是: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按规定可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将实施信用惩戒
《条例》还确立了失信惩戒制度,惩处力度明显加大。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不到位的这些情形会影响信用: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