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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餐消联盟”恶势力犯罪集团最高获刑15年6个月!


 

2019-6-27 18:45:23

近年来,在各种行业间收保护费的“行霸”,是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恶势力犯罪行为。以孙某某、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瞄准餐具消毒行业,以恶意举报为威胁,成立所谓“餐消联盟”并收取“管理费”,长期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企图对上海部分地区的餐具消毒行业实施行业垄断,圈定势力范围,控制市场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及社会治安秩序。

被告人谢某某(左一)、钱某某、孙某某(右一)

  6月27日下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依法对“餐消联盟”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两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4名涉恶被告人被判处相应刑罚,最高获刑15年6个月。

公开宣判“餐消联盟”恶势力犯罪集团两起案件

  2017年3月,李某某、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设立君怡(化名)餐饮公司,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监事。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一年间,孙某某伙同李某某以君怡公司名义非法组织“餐消联盟”,并纠集钱某某、谢某某以“餐消联盟”为幌子,长期在上海市及周边区域对餐消行业经营者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孙某某、李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钱某某、谢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3月,孙某某伙同李某某多次以恶意举报相威胁,胁迫多名被害人加入“餐消联盟”并索取“管理费”。后二人将钱某某招录为会计后,继续以上述威胁手段胁迫被害人,并指使钱某某按月以“管理费”名义索取钱款;同年8月,二人又招录谢某某为工作人员,并指使谢某某协助进行所谓的“管理”行为及为其举报行为提供被举报餐消公司的相关信息等。

  2018年2月起,钱某某在李某某指使下多次购买GPS定位器,由李某某安装在被害人孙某轿车及运送消毒餐具的货车底部,指使谢某某等人多次进行跟踪、拦截,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威胁,孙某某、李某某还对帮助孙某提供餐具消毒服务的人员恶意举报,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经营活动。

  在另一起案件中,2015年5月24日17时许,孙某某为迫使孙某甲退出部分餐消生意,纠集多人至孙某甲的经营地滋事,并持刀殴打孙某甲的侄子被害人孙某乙,造成被害人孙某乙轻伤(二级)及轻微伤的伤势。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谢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表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二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三是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五是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

  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钱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四被告人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孙某某又伙同他人聚众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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