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在上海某公司实习期间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在毕业后顺利留在该公司。其间,公司为他办妥了落户手续。
不料,入职三个月后,小刘就提出离职,并去了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公司认为,小刘之举违反了保密协议,将他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因实习期签订的保密协议引起的竞业限制纠纷案,最终改判毕业生小刘因违反保密协议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老东家”:小刘拿到户口离职去同行
2016年10月,当时小刘还是一名研二的大学生时,就通过面试来到该公司实习。公司方表示,由于小刘各方面能力很好,公司依照正式员工的入职流程同小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这份协议约定小刘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均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如果违反协议内容就要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017年7月,小刘正式入职该公司,担任服务机器人底盘算法工程师,试用期半年。待小刘入职后,公司按照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为他办妥了落户手续。
可是刚入职三个月,小刘就提出了离职,离职后没多久就入职了一家同是人工智能机器人领域且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公司认为,小刘违反了保密协议,应该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毕业生小刘:我不负相应义务
小刘则表示,其同老东家签订保密协议时还是在校生,这是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的。他于2017年4月结束实习工作,等到2017年7月正式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先前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应该再对其产生约束,而且这期间也没有人告知他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
小刘认为,即便他还受竞业限制的约束,但现在从事的是人机交互的编程工作,开发的是物流机器人,而不是先前的服务机器人。因此并不需要向老东家支付违约金。
二审:小刘违约应支付10万
一审法院认为,老东家同小刘签订保密协议时,因为小刘身份的特殊性,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这层关系已在小刘实习结束时终止了。待小刘正式入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老东家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明,证明先前的保密协议仍继续适用。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老东家要求小刘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查明,保密协议系单独的协议,并非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做出的对劳动者的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就内容而言,保密协议具体介绍了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双方在管理上的权利义务性质,故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小刘同老东家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后,虽然没有重新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但这家公司也没有明示解除小刘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而且通过查看小刘在老东家的工资构成发现,每月除去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外,小刘在试用期的保密工资为3000元,转正后保密工资为3600元。由此可以推定小刘同老东家已就先前签订的《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义务达成了一致,小刘应当遵守协议约定。根据小刘现在职公司与老东家的经营范围,上海一中院认为,小刘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故改判小刘支付违约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