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通过网络购买了总价为14640元的英语口语课程,事后却发现所需课程将延迟开班。冯女士以欺诈为由,将网络培训机构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网络培训机构退课退费,并驳回了冯女士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7年7月26日,40岁的冯女士以电子订单的方式购买了某外教1对1的英语口语在线课程,120课时需在1年内听完。经测评,她被评估口语等级为L8级,适合学习L8至L12级的课程。为申请优惠,冯女士按照网课客服的建议,以L6级下订单可享受9.76折的课程优惠,即总价为14640元,听课时课程可调至L8级。冯女士全额付款后,得到实物赠品耳机一副。
8天后,冯女士向该网络培训机构提出退款申请,理由是网课通常会在学员下单后的48小时内安排上课,可冯女士却发现课程中仅有L1至L6级课程,并无L8级及以上课程。后网络培训机构解释说,其开设的L8级课程上线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每升一课程等级的间隔时间约为一个月,冯女士需耐心等待。
冯女士认为网络培训机构在未开设有L8级课程时,与其达成L8级课程的协议,属欺诈行为,遂将网络培训机构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教育培训合同,退还已支付的听课费,并按三倍赔偿,另支付与网课客服微信沟通产生的公证费用20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网络培训机构与冯女士达成教育培训合同,并收取冯女士支付的全额预付款后,理应按约提供起始等级L8级的英语口语课程服务。虽电子合同文本中并无具体开班时间的约定,但网络培训机构自认其通常做法为48小时内安排学员预约上课,现直至2017年9月28日开始才陆续上线L8级及以上课程,显属延迟履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网络培训机构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网络培训机构在销售课程时并未隐瞒课程本身内容的真实情况,只是告知冯女士可在48小时内安排其预约上课,且并未虚构L8级课程在销售时已经上线的事实,结合L8级及以上课程的实际上线情况,网络培训机构在主观上应并无欺诈的故意。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教育培训合同,网络培训机构退还冯女士所收钱款,并承担延迟履约期间的银行利息和微信记录公证费2000元。
主审法官姚彩兴指出,本案中的教育培训合同属于预付费服务合同,因培训机构对合同约定和课程安排具有一定自主性,容易引发学员退费纠纷。本案的判决,对于遏制培训机构变相侵吞消费者的课时费用,鼓励消费者理性维权,规范教育培训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