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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放大招:将启动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工作 配落户政策


 

2019-5-13 22:19:20

 上海为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放“大招”,标杆型民营企业有直接予以认定的“绿色通道”

  摘要:《若干意见》根据本市《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参考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与贸易型总部等总部政策,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以“稳住存量,发展增量”为原则,统筹本市各类政策资源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努力实现政策效用最大化。

  上海为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放“大招”了!记者从市商务委获悉,市商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以及市工商联已经正式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若干意见》,本市将启动民营企业总部的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各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开办、租房等资助,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

  与此同时,本市将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

  《若干意见》的起草参考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贸易型总部等总部政策

  市商务委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了《若干意见》的起草过程。

  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就加快本市民营企业总部集聚,作出重要指示。市商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以及市工商联等单位开展研究,起草形成《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今年3月,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会后,市商务委会同相关单位对《若干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今年4月,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据这位人士介绍,《若干意见》根据本市《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参考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与贸易型总部等总部政策,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以“稳住存量,发展增量”为原则,统筹本市各类政策资源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努力实现政策效用最大化。

  在起草过程中,《若干意见》在认定指标上,多维度衡量民营企业发展水平。兼顾企业规模、成长性、经营稳定性、总部性质等维度,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持续经营和分支机构数量等方面确定民营企业总部认定标准。同时,鉴于各区在制定区级扶持政策中,总部认定标准不一,《若干意见》在设置定量指标时兼顾各区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以便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扶持。

  在政策导向上,鼓励集聚外省市民营企业在沪设立总部型机构。《若干意见》为全国第二个针对民营企业总部的支持政策文件。考虑到各地都在积极出台政策集聚培育企业总部,《若干意见》着眼于吸引外省市民企在沪设立功能型总部,对其认定标准参照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略作调整。

  在认定方式上,对标杆型民营企业开启认定绿色通道。吸引集聚全国范围内的标杆型民营企业总部,对获得本市“贸易型总部”以及“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称号的民营企业,简化认定程序,直接予以认定。

  什么样的企业,能被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

  《若干意见》把“民营企业总部”分为企业总部与总部型机构两大类。 申请认定企业总部的,应当符合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等条件等条件。

  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的,应当符合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等条件。

  获得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能获得哪些政策支持?

  而对获得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一大波政策配套正在路上。

  市商务委这位人士介绍,《若干意见》提出的这些政策配套措施有三类:一是资助和奖励政策;二是人才政策;三是服务政策。具体来说,它们有:

  资助和奖励政策:

  ——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各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开办、租房等资助,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型机构升级为企业总部的,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的,各区可给予奖励。 

  人才政策:

  ——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

  民营企业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有关部门可提供出境便利。

  民营企业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工作和居留的民营企业总部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或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民营企业总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将其境内合法所得直接至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也可将境内合法所得用于境内证券市场合法投资并办理后续汇出手续。

  服务政策:

  ——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保险等渠道,提升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开展供应链金融,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可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申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支持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财务公司。

  鼓励民营企业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民营企业总部优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促进民营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海关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民营企业总部的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

  对民营企业总部设立保税监管场所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可对其采取便利化监管措施。

  另外,《若干意见》还指出,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总部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引导民营企业总部向各类国家级和市级产业园区集聚,各区可为民营企业总部给予租金优惠、政策扶持等服务。

  同时,发挥“上海企业服务云”平台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总部的政策咨询与诉求处理服务。发挥上海市民营经济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政策辅导服务机制,提高民营经济促进政策的知晓度。发挥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作用,拓展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增强民营企业归属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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