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外卖员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其中一人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致伤外卖员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月2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获悉,3月11日,该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遂将其无罪释放。
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系上海某餐厅送餐员。因王某向领导投诉李某争抢其外卖订单一事,两人在餐厅厨房外的过道处发生口角。李某用拳头多次猛击王某的头部,王某被李某追打至厨房内,顺手拿起一把菜刀击打李某的头部和肩部,致李某的头部刀伤4道,左侧肩部刀伤1道。经鉴定,李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经审理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据检察院介绍,根据本案在场人员的言词证据及李某的陈述,本案系李某欲抢送王某的外卖订单而引发的争执,由李某的过错行为引发。李某承认其因心中不满,想去教训王某,遂主动用拳头击打王某头部。李某基于不法动机主动攻击王某在先,王某起初处处躲避,并未还手。
另外,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反击具有防卫性。首先,监控录像显示,李某身材魁梧,王某身材瘦小,两人力量相差悬殊。李某始终追打王某,不法侵害是连续的、正在进行的。王某在拳与拳对等的情况下,毫无还手之力,不停被逼退。
其次,王某存在特殊体质。王某的供述和医院诊断证实,王某曾在2011年因脑出血做过手术。在本案中,李某不断猛力拳击王某头部,且行为凶狠,致其头部多次因被击打而撞至墙壁。因此,李某连续多次殴打王某头部的行为,不仅仅危害的是王某的健康权,甚至危及到其生命权。
考虑到案发环境在厨房内,刀具较多,这是大环境的特征。且王某被李某殴打慌不择路逃至厨房内,并非其主观积极追求使用刀具、主动进行攻击。王某在被殴打得毫无办法之际,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随手拿起一样物品予以制止的行为无可厚非。事发紧急的情况下,不能苛求王某对用于反抗的工具进行挑选。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仍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根据监控,李某先主动攻击,连续击打王某头部6下,耗时6秒钟。之后王某使用菜刀击打李某4下,耗时3秒钟。王某在使用菜刀时,既有用刀具的刀面拍打,也有用刀刃砍击。当李某停止攻击时,王某就即刻停手,在菜刀仍在手中的情况下,也未再实施进一步的侵害行为,后任由他人将菜刀从其手中取走。可见,其使用刀具的整个过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双方实力相差悬殊,王某借助工具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方的侵害没有停止,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和侵害方的手段强度来看,王某持刀也没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且李某的伤势仅构成轻伤二级,防卫措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客观上也未造成重大损害,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
检察官认为,本案中,王某的人身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轻伤的损害,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并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正当防卫案,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