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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垃圾不按标准分类会被拒收,不得提供一次性用具!


 

2019-1-27 18:14:33

上海,一座超大城市。每天每人产生垃圾1.2公斤,日产垃圾2万吨,12天就能堆出一座东方明珠!

  生活垃圾到底怎么分?分类标准直接影响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效果。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确定,既要坚持科学性,又要兼顾可操作性,是目前各地生活垃圾管理立法面临的共同难题。今天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贵玉作的关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做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一是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

  二是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和船舶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

  三是规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置方式。考虑到本市2020年将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因此条例草案未将填埋列为生活垃圾处置方式;

  四是建立“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监督机制,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

  小区的垃圾分类到底谁来管?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

  PS: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贵玉说,在本次立法过程中,常委会采取问卷调查、立法听证等方式对此作了重点调研,多数市民对“四分法”表示了认可,认为“四分法”虽然不尽完美,但已是约定俗成。为此,《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沿用了这一分类标准。

  “四分法”(分类标准)

  “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同时,根据各方意见,对四类垃圾的名称以及具体表达作了进一步厘清:

  一是部分市民反映湿垃圾、干垃圾的概念不易理解,为此,条例草案注明湿垃圾即易腐垃圾,干垃圾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垃圾;

  二是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的常见种类作了列举。为了在起步阶段方便市民投放、降低市民分类投放的辨识难度,条例草案对种类的列举采取了化繁就简的原则;

  三是明确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等对分类标准予以细化调整,为今后进一步完善预留空间。

  

  同时,为了提高源头减量措施的刚性,市政府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开展了多次协调,《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针对特定对象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一是要求积极推进产品包装物、快递包装物减量工作;

  二是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莱场应当按照要求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三是在绿色办公、绿色消费方面,将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作为着力点,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旅馆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免费的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此外,草案还提出了垃圾产生分类计价、社会监督、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的制度:

  分类计价:

  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本着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社会监督:

  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信用管理:

  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混合投放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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