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阿姨的父亲是位老红军,1977年去世后被安葬在了烈士陵园。三年前柳阿姨的母亲也过世了,遗愿就是能和配偶合葬,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柳阿姨为此奔波了三年都无法办成。
柳阿姨:“我的嫂子,到烈士陵园去吵,她说存放证在她那里。她说‘我是不会让他们合葬的,而且我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阻止你们让父母合葬’。”
女儿无奈之下对簿公堂,嫂子竟然抛出杀手锏!“她妈(婆婆)跟我公公是名义的,离婚的,六几年就离婚了。”
那么,大嫂的说法是否属实?她为什么不希望公婆的骨灰合葬呢?
柳阿姨说,她的母亲2015年去世前留下了遗嘱,上面特别写明希望能够和丈夫合葬。为了达成母亲的遗愿,所以她和姐姐都一心想要办成这件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
柳阿姨介绍,父母都是参加过革命战争的离休老干部,父亲在1977年去世以后,按照政策被安葬在了烈士陵园,母亲在2015年去世后,按规定也可以将骨灰放入陵园,与丈夫合葬,但是谁知这个时候柳阿姨的大嫂却出来阻拦。
柳阿姨介绍说,父亲的骨灰存放证原本是在母亲手里的,持证人也是母亲的名字,但因为母亲曾常年与大哥大嫂住在一起,母亲去世后没多久大哥也去世了,所以存放证就落到了大嫂的手里。而陵园方面也表示,想要合葬必须要有柳老先生的骨灰存放证。
陵园陈科长:“一个是已故老干部的骨灰存放证,还有一个就是已故老干部夫妻同阁这个审批,盖好单位章和民政局章的,还有就是一个已故老干部配偶的这个骨灰来办就可以了。 ”
那么,手握骨灰存放证的大嫂为何要有违公序良俗,明确反对公婆合葬呢?
大嫂:“寄存证是在我这里。不是我不希望拿出来呀,这是原则性问题呀,本来你就离异了。因为老干部合葬呢有一个先决条件,合法夫妻,她妈跟我公公是名义的,离婚的,六几年就离婚了。他们已经办了离婚手续,没复过婚。国家规定不能合葬,不是我说不让你合葬呀。 ”
而且,大嫂还告诉特勤员,婆婆在公公去世后,还曾经再婚过。
大嫂:“离婚了以后我婆婆,后来在,反正又有好像近二十年了吧,她跟第二任(丈夫)又结婚,结婚的时候那个老先生也是离休干部,在没有死亡之前他们也是办了离婚。 ”
为了反驳大嫂的说法,柳阿姨特地到有关部门找到了父母复婚的证明。
柳阿姨说:“我父母是在1960年左右是离过婚的,我是跟着我母亲,在1964年11月是复婚了。然后我就想去到有关部门,去查一查,结果是查到了,在徐汇区的档案局,查到了父母的复婚材料。因为我嫂子和我母亲,她们之间关系一直不太好,她就是以种种目的,不让我的母亲和我父亲合葬。 ”
柳阿姨表示,大嫂和母亲以前一起生活的时候就有很大的矛盾,这才是她阻拦合葬的真正原因。
正是由于兄嫂对母亲不好,所以才会有母亲第二段短暂的婚姻。
柳阿姨说,第二段婚姻结束后,母亲又住回了大哥家。1998年,在一场大病之后,母亲住进了养老院。此后,母亲的养老基本是由女儿柳阿姨负责。
然而,大嫂表示,婆婆去世后,她和柳阿姨就遗产分配还打过官司。
由于双方的积怨甚深,因此,在屡次催要未果之后,柳阿姨便将大嫂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父亲的骨灰存放证。
柳阿姨在法院调解的时候才知道,大嫂已经将骨灰存放证的持证人改成了她儿子的名字,于是她只能撤诉。陵园方表示骨灰存放证是办理合葬的基础,而面对家庭内部的矛盾,陵园方也无法介入。
也就是说,没有骨灰存放证,老人生前单位就无法审批。由此,事情陷入了僵局。那么,难道大嫂不把骨灰存放证交出来,柳阿姨就真的没有办法让父母合葬了吗?对此,律师给出了建议。
律师:“我觉得从现在女儿这一方,他们应当从公序良俗上,从法律规定上,都有一定的依据,来要求获得父亲骨灰的一个管理处置权。退一步说,至少作为另外一方,作为孙子的这一方,他应当给到一个善意的配合。所以我想,从法律上来说,第一,孙子他是一个晚辈的直系亲属,对于他爷爷骨灰的处置,应当是由他的姑姑,他的长辈,也就说他爷爷第一代的直系亲属,他们有这个处置权。 ”
律师认为,现在柳阿姨仍然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可能,她可以起诉现在骨灰存放证的持证人,也就是她的侄子,要求更换持证人,或者是让其配合办理父母合葬所需的手续。
律师:“我建议是第一步可以起诉这个孙子,要求他做出一个变更,要求法院判决变更持有人,这个持证人,由两名原告,就两个姐妹,她们共同决定推选哪一位作为一个持证人。那么第二个建议我想至少还可以要求这个孙子,起到一个善意的配合,也就是说既然这个持证人已经既成事实了。那么只要他愿意善意的配合,让祖母的骨灰能够根据祖母的遗愿,跟祖父的骨灰一起存放安放。 ”
在听了律师的建议后,柳阿姨表示,准备马上启动法律程序,让父母能尽早合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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