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孩子校园内骨折,为何三年后才状告学校?
校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到底该谁承担?
双方各执一词,孰是孰非法庭见分晓。
学生、家长,同学校之间的关系,向来都比较微妙。2013年,本市黄浦区王先生8岁的儿子小丰,在学校里摔伤了脚,造成外踝骨折。王先生考虑小丰还要继续读书,不愿与学校闹僵,便主动息事宁人。可三年之后,也就是2016年,王先生突然将学校告上法庭,不但将三年前的旧事重提,还要学校赔偿三十七万多元人民币。这闹的是哪一出呢,他又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王先生家住本市黄浦区一处老式小区里,下楼的正是他的儿子小丰。距离上一次手术时间已经过了一年时间,但小丰依然需要进行行走的康复训练。
王先生坦言,他对小丰的人生规划要求并不是很高,但既然读了本区的重点小学,他也希望孩子抓住机会,在学习上有所起色。然而,事与愿违,如今小学五年级的孩子,不但脚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而且因为疗伤休息了两年,学习成绩是年级倒数。
望子成龙是每一个家长的美好愿望,可希望总是与失落并存。王先生一家在与学校的接触过程中,有一些不愉快。
最让王先生一家担心的,还是小丰的脚伤。反反复复,到现在已经近五年了,当中做过两次手术,可小丰依然不能像一个健康的孩子一样活动。
2016年10月,王先生作为小丰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对小丰摔伤脚一事负责,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三十七万多元人民币。
2013年4月3日中午,午饭期间,原告小丰在学校的教室外走廊,碰到班主任霍老师,遭其训斥,然后急忙奔跑,从楼梯口跳下,导致脚踝受伤。然后经多次医疗,并通过手术,最后一次手术是2016年6月19日出院,同学校协商没有达成共识,然后做了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认为,小丰在事发时实足年龄不到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当起到监护作用。
小丰说,当天他上课不遵守纪律,班主任霍老师就叫他去校长室,校长室出来以后,拿饭的路上碰到霍老师,霍老师叫他,小丰不睬他,霍老师就追他,跑到楼梯处,一不小心就摔跤了。
在小丰的家人看来,小丰之所以受伤,与班主任霍老师的行为脱不了干系。但是,学校一方认为,班主任霍老师训斥、并追赶小丰这一情节是家长在孩子转述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加工,训斥和追赶,与事实不符。
校方承认,在看到小丰时,班主任曾经呼叫小丰的名字,但是这也是人之常情。这是正常教育的管理行为,没有肢体上的冲突,或者有谩骂侮辱的语言。
而且,老师在发现小丰受伤之后,也及时采取了急救措施。
更何况,在校方看来,事情发生在2013年4月,当年6月小丰就已经恢复了正常的学习。与此同时,校方在调查小丰的病例卡时发现,小丰在2015年脚部又有过受伤的记录,据此认为后来进行手术,包括伤残鉴定,并不一定是2013年摔伤所造成的。
小丰的父亲王先生承认小丰在2015年因脚部受伤进行过治疗,但这一次,也是因旧伤复发所引起的。
那么小丰的小进行了两次手术,是否与2013年摔的那一跤有必然的关联?学校申请了鉴定,结果显示,是小丰的手术确实因为旧伤复发所导致。原告一方认为,小丰成绩之所以在年级垫底,跟2013年脚受伤有必然的关联,这是精神损失赔偿的依据之一。
但是,学校一方并不认可这一观点,并向法庭提供了小丰的成绩单作为证据。“实际上,原告在受伤之前,在学校整个年级组,处于最末几名的情况。因为受伤以后,因为身体状况,包括受伤,老师有过家庭的关心,包括补习。他的成绩反而提升了。本来是137名138名这样一个情况,有达到过110名,120名。反而提升了。对这方面的情况,我们学校对他赔偿,也有一些不能认可的情况。”
对于这份证据,原告律师表示,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不管当初成绩如何,这三年对小丰本人来说,对学习有极大的影响。
在小丰的父亲眼里,虽然孩子成绩不太好,但是这也是因为受伤在家造成的。
法庭上,双方争执不下的,还有一项12万多元的误工费。
原告称之所以提出误工费,是因为家庭的特殊性。小丰的父母是离异的,抚养权归父亲王先生。又因为爷爷奶奶也是离异的。平时小丰由爷爷照看,但是患病期间,奶奶破例照看得比较多,因此耽误了生意。但是,被告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原告是学生不是误工费,奶奶应该是护理费,一是没这么高,第二个有退休金,第三个个体经营没有证据造成误工损失。
双方都据理力争,各有各的道理。先后三次开庭,历时十个月,官司从黄浦法院打到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而在责任的划分上,原告一方理直气壮地认为,小丰无民事行为责任能力,学校监管不利应该该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小丰本人需要承担责任,那学校一方还需不需要赔偿呢?二审法院认为,小丰是小学生,应知晓小学生日常规范,对从楼梯高处跳下会受伤具备一定认知能力,逃跑并跳下楼梯受伤,是因为自身原因,负百分之八十的主要责任。而小丰被送到校长室,离开时也应由老师带出,他独自离开这一事实,证明学校在管理、保护方面存在疏忽,应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2017年8月3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小丰各类损失,总计29961.95元人民币。
小丰一方最终还是赢得了官司,但在受伤治疗的这些年里,他却输掉了很多东西。这固然有受伤造成的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与家庭原因。我们觉得,学校对孩子教育的应该更多一些耐心,而家庭教育也应当更为重视。毕竟孩子的人生只有一次,当真输不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