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产中介业务员急于促成房屋买卖,未尽审查义务导致无法过户,造成买方经济损失,房产中介被告上法庭。
3月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房产中介应归还原告郁元中介费2万元,并赔偿原告郁元房屋差价款10.6万元。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浦东法院介绍,郁元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出售自己住房后留意市场合适房源。在上海某房产中介处,郁元对挂牌售卖的一套301室房屋较为中意。2016年8月2日,郁元与卖售人厉迈签订《房地产居间协议》;过了几日,厉迈以前妻即产权人黄琪名义,与郁元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郁元以105万元购买301室房屋,该合同上黄琪签字系厉迈所签,房产中介收取了郁元中介费2万元。
2016年9月,厉迈将301室房屋交付郁元,郁元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后,要求厉迈、黄琪协助过户,因遭拒绝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解除郁元与厉迈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厉迈返还郁元房款105万元并赔偿郁元32万余元(房屋差价53万元的60%及评估费5805元的60%);并由郁元将301室房屋归还黄琪。
郁元称,当时,其发现厉迈不是301室房屋产权人并提出异议时,业务员为促成生意听信厉迈称该房屋为夫妻共有之说,力劝其与厉迈签订《居间协议》。事后,按居间协议约定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业务员又听信厉迈称301室房屋变更过户时由产权人黄琪来签字之说,故其与厉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2017年9月,郁元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房产中介归还其中介费2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在法庭上,郁元诉称,房产中介是经营房地产的专业机构,应当核准房产挂牌卖售人、产权人、签约人是否一致,并核准代理人及其代理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于房产中介不作为而误导本人签约,根据当前房产中介的房屋挂牌价,购买同等面积、装修好的商品房尚缺35万元差价,应由其承担。
房产中介则辩称,其当时对厉迈带来的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进行核实,都是真实的,至于厉迈与房屋产权人黄琪是否离婚超出了其审查范围。而造成郁元损失的是厉迈,法院已判决厉迈赔偿郁元差价的60%,现郁元要求其赔偿35万元经济损失是重复诉讼。其认为居间已经成功,业务员虽有过错,但其已处罚并辞退了该业务员,故不同意郁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厉迈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作为居间人收取的报酬即中介费应予返还。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厉迈与房屋产权人黄琪的关系未尽审查义务,并在明知黄琪未到场、厉迈亦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任由厉迈代黄琪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存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费之诉请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差价35万元,因法院在原告与厉迈、黄琪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确认房屋差价为53万元,并由厉迈承担60%的责任;而原告在签订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时未要求厉迈出示黄琪身份证、结婚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亦存有过错;故法院认定由原、被告对房屋差价之厉迈未承担部分承担20%的责任,并由被告赔偿原告10.6万元。
综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房产中介应归还原告郁元中介费2万元,并赔偿原告郁元房屋差价款10.6万元。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