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飞机出差的沙画师闫先生,在机场搭乘摆渡车时遇到急刹车,偏偏手里拉着的吊环又突然断裂,结果非但未能成行,还身体受伤。闫先生因此将某航空公司告到长宁区法院。经公开审判,长宁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闫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9.6万余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图说:闫先生搭乘摆渡车时遇到急刹车,手握的吊环又突然断裂,导致受伤(图文无关)。视觉中国
2016年8月上旬的一天,从事沙画艺术表演的闫先生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出差,在机场搭乘该航空公司提供的摆渡车时,因司机急刹车造成闫先生站立不稳,恰巧手里拉着的吊环突然断裂,导致闫先生摔倒受伤。经医生检查,闫先生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司法鉴定,闫先生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航空公司致信闫先生表示道歉,并主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
一期治疗终结后,闫先生于去年8月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航空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6万余元。航空公司对闫先生的诉请基本予以认可,但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用航空法责任限额40万元的原则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受伤是因为搭乘的摆渡车发生急刹车,同时手握的摆渡车吊环突然断裂造成的,这证明被告对提供的设施没有尽到合理检查义务。被告的这一不作为,造成了原告伤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无权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法庭对原告诉请赔偿的具体数额逐一进行审核确定,将律师费由2万元调整为1万元后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