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52号)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对申报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了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功能、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参保人员诊疗可及性等情况,对符合条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约定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
一、磁共振扫描装置(MRI)
二、大型心脏及血管造影数字减影装置(DSA)
三、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治疗
四、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
五、人工关节置换治疗
六、血液透析治疗
七、恶性肿瘤放射治疗
八、医用高压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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