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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款形成法律关系 沪二中院发布金融消费合同纠纷案例


 

2017-3-15 16:43:18

网络图

  【新民晚报·新民网】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相关的纠纷也大幅增加。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昨天(14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8个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P2P网络借款纠纷中,由于双方确立了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判决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要求还款。

  上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某网络借贷平台。张某是该平台的注册会员,于2014年4月8日向该网络平台充值20万元。2014年11月,李某向该网络平台提出借款3000元。该网络平台公布借款标书,内容包括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平台审核后同意了李某的申请,并在系统后台形成了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于2014年11月5日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向李某支付了2878元(扣除了居间费)。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时归还本息,该网络借贷平台向张某披露了李某的信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付本金3000元及利息、律师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主体作出借款的意思,李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意思。平台数据显示,李某所借款项由张某提供,因此应认定双方通过互联网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李某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但因本案借款协议和居间合同是后台生成保留的,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在借款时知晓其具体内容,诉讼后李某也不认可上述协议、合同条款,因此张某据此要求李某承担罚息、律师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张某3000元及利息。

  法官为此提醒,投资人在投资P2P网贷时,应选择在预期收益率合理、平台信用好、交易依法合规的平台中开展;切忌在投资中一味追逐超高回报而不注重风险防范。借款人在借款中应恪守诚信,在清楚法律后果条件下,开展与自己还款能力相适应的借款行为。

  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8个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还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期货强行平仓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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