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钱一时爽,要钱泪两行。
▲福建一男子沿路撒十余万元现金。 图片来自视频截图。
一时冲动把钱撒,两手空空徒懊悔。近日,福建石狮一男子黄某因工作不顺,一时冲动将刚取的10余万元现金当街撒出,引发多名路人下车捡钱,现场混乱,相关视频热传。事后,黄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希望捡钱群众能够将钱归还。随后,石狮公安在微博留言称,已经有一些民众陆续将捡到的现金归还。
“必须归还”还是“可以不还”? 回答这个问题要先厘清以下几个层次:黄某当街撒钱的行为,是什么法律性质;黄某反悔后,捡钱者是否有归还的义务;在什么情况下,捡拾者有义务归还;当街撒钱引起哄抢,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是否存在刑事风险等。尽管这只是个案,但从法律层面理顺这些问题,也有普法价值。
首先,黄某是成年人,应当对自己处分财产的行为负责。黄某抛撒货币,在法律上属于抛弃物的所有权;在抛弃之时,货币就成了无主物,过路人员基于“先占”,可取得所捡货币的所有权。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抛弃物的所有权,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且具有不可撤销性。即便解释为“赠与”,撤销赠与也得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方可为之,现财产权利已转移到别人手上,也不得撤销。就算根据《民法总则》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来考查,要撤销法律行为,也得存在受欺诈、受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或因信息不对称出现显失公平等情形,而本案中并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