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周蔚)消费者从北京某超市买的饼干过期俩月,但索赔时超市以购物小票上已经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公章为由拒赔,被指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条款。
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超市应退款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法院认为,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超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盖章时已经提醒顾客注意保质期,其提交的证据为单方形成,不予采纳。
买饼干后发现过期俩月 起诉超市索赔
2016年12月12日,毕先生在某超市昌平西关环岛店购物,买了薯片、饼干、泡面、纯净水等食物,共计花74块钱。
回家后,毕先生才发现其中的一款饼干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10月7日,而保质期只有一年,这明显已经过期。
他找到超市要说法,但是超市称,购物小票已经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字样,所以商品未过期。
协商未成,毕先生向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但没有获得立案。索赔不成,毕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13.5元,赔偿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