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子扬)2019年1月5日晚间,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简称“汕头露露”)诉承德露露等被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二审完毕,二审法院驳回承德露露上诉,维持原判。承德露露表示,为维护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公司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年8月,汕头露露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承德露露继续履行其于2001年12月27日签订的《备忘录》及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备忘录》中,应由被告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义务。此外,汕头露露还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人民币。
承德露露称,2015年公司筹划再融资事项时,意外获得两份文件:一份是《备忘录》,另一份是《补充备忘录》。签署方是: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共四方。承德露露表示,文件内容既具有涉嫌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内容,又有涉嫌垄断经营的项目内容,造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存在严重缺陷。
2019年6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述《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有效,承德露露需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承德露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阻碍和干扰原告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