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同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长久不变”是承包地制度建设方向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此次《意见》集中阐述了"长久不变"这一政策内涵和承包地制度建设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表示。
王小映指出,自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后,目前各地确权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下一步要做好第二轮承包到期后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延包工作。此次下发的《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也对做好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次《意见》指出,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同时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
《意见》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有利于调动集体和农民积极性,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5.210, -0.01,-0.19%)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必须毫不动摇地长久坚持,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
同时,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要长久保障和实现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
延长农地承包期限,赋予农民长久稳定地权
《意见》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全国来看,大部分地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时间在2028年,部分地区(比如安徽、四川等)稍早,延长农地承包期限有利于赋予农民长久稳定的地权,对农村社会稳定、土地流转等均有积极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主任李国祥说道。
《意见》指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