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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旧物业拒不退出管理区域 处每日1万罚款


 

2019-10-22 19:08:16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娇颖)《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今日(10月22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管理人的,物业管理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1万元的罚款。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此次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3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管理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原物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进场服务

  在物业交接方面,条例草案对新旧物业如何交接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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