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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取消“双证”政策落地 行业更加规范化


 

2019-9-24 14:42:50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了

  取消“双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有关工作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要求,部修订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以下简称《货规》)。为做好《货规》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要求

  (一)原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无需办理换证、补证、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等相关业务。对于同一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多种从业资格类别的,无需保留普通货运从业资格的,可到原发证地相关部门重新换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原持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但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可驾驶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车辆的驾驶员,可自主选择换领相应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原发证地相关部门依个人申请,免费重新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三)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以“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有关工作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关于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决定要求:一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停止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进行许可;二是对于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等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公告内容,可从中获悉,从事4.5吨及以下的蓝牌货车司机,无需再办理“双证”及其相关业务。原持有4.5吨及以下从业资格证,但驾驶证在C照以上的司机,可依自身需求,换领相应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

  对于驾驶4.5吨以下的普通货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以没有“双证”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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