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判决,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港行(5.410, 0.09, 1.69%)归还借款本金1.98亿元,并支付张家港行相应的罚息及复利。被告康得新、钟玉对康得新光电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 肖玮 阎侠)9月2日晚间,上市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张家港行“,证券代码“002839”)披露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光电”)、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苏州中院判决,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港行归还借款本金1.98亿元,并支付张家港行相应的罚息及复利。
除以上诉求外,苏州中院还判决,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张家港行律师费损失1160530元。与此同时,被告康得新、钟玉对被告康得新光电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得新光电追偿。
资料显示,康得新光电为上市公司康得新全资子公司;钟玉为康得新控股股东康得集团的实控人,其于5月12日因涉嫌犯罪被张家港市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告显示,2017年2月28日,张家港行与康得新光电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日,张家港行依约向康得新光电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到期日为2019年9月13日。合同履行期内,康得新光电公司归还了本金200万元,尚结欠剩余贷款本金1.98亿元。
张家港行表示,因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新发生财产被查封等诉讼案件,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同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随后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期十五日内,向苏州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家港行表示,一审法院虽然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且被告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公司无法按期收回上述款项的风险。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对公司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