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从张文中改判无罪,到顾雏军案再审从宽,近年来,一批涉及民营企业家的重大案件接连出现转机,倡导企业家精神、保护企业家产权、改善包括政商关系在内的营商环境成为大趋势。
继2011年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又一次全面清理司法解释。据最高法7月18日消息,经审议通过,最高法提出了废止司法解释103件。经过此次清理,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此次清理工作将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列为了对司法解释进行废改的重要遵循,其中涉及企业家人身自由、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阻碍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等相关内容。
涉民企不平等规定一律废止
最高法表示,深化落实依法全面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首先就要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甄别清理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规范,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在今年5月底召开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着重强调,要对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一律予以废止。
而在本月初的黑龙江哈尔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再次重申上述表态,并提出要着力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维护公平市场交易秩序,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一律废止。
在7月18日最高法的最新通报中,多项涉及民企的司法解释被列入清理名单中。
例如,《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两项被列入到废止名单中。
“上述两个通知在当时具有积极作用,纠正了当时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被执行人的问题。”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释,但此后最高法又颁布了更为严格的禁止在民事诉讼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解释,对拘留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情形和程序,依法对民事诉讼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提供更加严格的保护,所以废止了上述两件司法解释。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被废止,则主要考虑到认缴资本制公司法已有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与现行公司法规定不一致,废止这一批复有利于消除和减少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阻碍,提升其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
同时,2001年为配合深化金融改革的战略决策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将面临修订。
上述负责人表示:“其中有关诉讼保全的担保、公告等内容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为了确立市场化、法治化的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对这个司法解释进行修订。”
动态调整+定期清理
据了解,此次清理提出废止的司法解释多以批复、个案答复为主,“解释”、“规定”类司法解释整体废止的比较少。而有些体系性的司法解释存在部分需要废止、部分仍须保留的问题,今后还有必要对这类司法解释进行修订。
而从废改的标准看,主要遵循以下三方面原则:一是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二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凡是有违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坚决予以废止。三是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顺应时代发展进步的要求,对新时代大背景下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坚决予以废止。
“司法解释规范化是一个动态过程,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今后,我院将进一步健全稳定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机制。”前述负责人表示。
同时,还将建立定期清理机制。为防止司法解释与新颁布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之间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冲突的问题,今后最高法将会建立对现行有效司法解释进行定期清理的工作机制。随着民法典各分编的颁布施行,将对标民法典条文内容,及时对民事类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认为,司法解释规范化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能有一个常态的清理机制更好,更有利于法律的适用,解决我国目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刘兆庆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的更新变化中,司法解释作为对法律的进一步明确或补充规定,也要不断更新以更好地适用新的法律,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的问题。
产权保护从严
“正义来得晚一点,但是终于还是来了。” 2017年,最高法宣布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时,已经于数年前出狱的顾雏军如此回应最高法的决议。
今年4月10日,最高法宣布再审结果,撤销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和量刑,法定刑期也从十年改判为五年。
对此,最高法介绍称,该案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