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姜慧梓)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公告,明确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包括亲戚朋友间互赠的网络红包。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是为适应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做好衔接工作而印发,调整了个人取得有关收入应纳个税的项目类别,调整后个人税负不变。
对近年来常见的“网络红包”营销手段,《公告》明确,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按照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如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