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自2019年1月起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娇颖)记者今日(6月5日)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将调整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购房人自2019年1月起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今日,北京市住建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发布《的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补充解释。
新个税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升至每月5000元。北京市住建委表示,新个税法实施后,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可能影响部分购房资格申请人的北京购房资格。
公告解释称,购房资格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将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据悉,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个税所得税缴纳额大于零的月份正常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购房资格申请人自2019年1月1日后某月起按社会保险审核的,后续月份在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的前提下,只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