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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天堂的福利终结了吗 开曼BVI离岸价值不全在税收


 

2019-4-20 20:58:33

 开曼、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天堂的福利要被终结了吗?

  根据开曼政府公布的“经济实质法案”:自2019年起,开曼政府实施经济实质法案,要求在当地注册成立从事特定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等实体应具备充足的商业实质,否则面临罚款甚至注销。

  胡林是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的税务管理人员,最近几年一直关注开曼、BVI等地的情况。“我们注册并不是以避税为目的,而是为了海外上市,设立的架构,这也是必须要设立的。”胡林给记者强调。

  他对现在已经出台的上述“经济实质法案”持乐观态度。他觉得,相比其他行业,此次开曼经济实质法案对于纯粹控股平台给了一个最低的要求,而绝对多数的企业都符合这个要求。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认为,本次开曼经济实质法案的结果,最大的可能是,企业海外合规成本有所上升,税收规划难度增加,但对于架构的总体影响不大。

  事实上各国早就给利用纯粹避税地避税加上了层层枷锁,比如业界名声赫赫的几个避税案件,无论是苹果、谷歌还是星巴克,都不是用开曼或者BVI作为利润转移主体的。而是爱尔兰、卢森堡、荷兰等等税负明确的欧洲国家。

  一家开曼注册的工业企业母公司专门就经济实质法案聘请了外部专家团队,最后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受开曼经济实质法案规制的可能性较小,风险可控,建议保持现状。

  经济实质法案

  叶永青看来,经济实质法案的核心是:经营主体核心创收活动和所获得的收入(税收)相匹配。

  开曼针对非纯持股实体的经济实质要求是,在开曼以适当方式对相关活动进行指示和管理;在开曼进行相关活动取得的相关收入水平应满足:在开曼有足够的经营费用支出;在开曼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包括营业地点、储存工厂、资产和设备的场所);在开曼拥有足够数量的全职雇员或具有适当资格的其他人员;在开曼从事核心创收活动。

  经济实质法案管制的豁免条件包括:开曼国内企业(不属于跨国集团的一部分,且按法案列举的本地公司法等规定在开曼从事相关经营的公司、或上述公司的子公司);在开曼注册的投资基金;其它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德勤在4月中旬分析,此次经济实质法案中受到影响的相关行业是银行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和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总部业务;控股公司业务;保险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船运业务。

  胡林的公司涉及到的是控股公司业务,而大多数在开曼注册的公司,在胡林看来,都属于这一类。

  叶永青介绍,如不满足经济实质,开曼税务局会向相关实体发出两次通知。第一次通知内容包括认定结果、原因、罚款金额、罚款缴纳日期、该实体应采取的措施及截止日期、上诉权等;若在指定日期未满足税务局的相关要求,税务局将进行经济实质的认定并发出第二次通知。两次通知后仍未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税务局有权考虑申请相关实体注销。

  为什么到开曼和BVI?

  开曼群岛和BVI都是世界上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和“避税天堂”,对中国企业而言更不例外。

  一位从事国际税收业务的税务人士对记者坦言,他之前从事国际税收管理业务,经常与企业打交道,他发现中国许多大公司,尤其是海外上市公司会在开曼或者BVI进行注册。胡林所在的互联网公司即如此。

  胡林告诉记者,在开曼或者BVI注册的公司分为几类:控股平台或者控股架构;收取特许经营费的主体;以及部分信托等金融机构等。

  第一类的上市公司控股架构,其主要是因为进行控股平台设计,也就是VIE,VariableInterest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在香港和美国上市的公司基本上是开曼公司为主体。对于控股公司不产生避税效果,设立的公司不是以避税为目的。

  开曼的经济实质法案对于控股公司业务其经济实质要求远低于其它“相关活动”。这也是胡林乐观的理由。

  第二类注册的公司是收取特许经营费的主体。这类主体通常是跨国公司利用特许权使用费将利润留在税率低的地区。但是目前许多国家已经针对性地制定了各种政策防止利润转移,造成税收损失。胡林认为,若企业的主要目的避税,其实更应该从开曼挪到爱尔兰、泰国、荷兰等低税率以及容易进行所得税抵扣的国家。

  此次开曼出台经济实质法案,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事件,而是全球反避税背景下的案例之一。

  叶永青认为,对于全世界利用离岸架构的纳税人们而言,经济实质法出台本身是一个风向标意义的事件,因为避税地所附带的避税功能与商业功能正日渐分离。其实不仅仅是经济实质法、已经落地的CRS信息交换、各国的反避税规则等都在加速这一进程。

  叶永青表示,尽管初衷是为了让避税地与而非避税地适用统一的监管要求,但是开曼等岛国,毕竟不是香港。有无能够胜任的人员、办公场所?在哪儿进行决策?相关核心创收活动是否发生以及如何真实发生?除非从根本上否定开曼等离岸管辖地的存在,所谓的经济实质原则注定只是适当提高门槛,促使信息透明的工具。而这些离岸地的价值其实也不完全在税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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