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周群峰
本文首发于总第894期《中国新闻周刊》
一位公职人员,为何可以成立公司,甚至开展放贷业务,其放贷的资金来自哪里?
2018年,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国家税务局、莘县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莘县税务局”。摄影:本刊记者/周群峰
一位公职人员的放贷江湖
3月25日下午,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双桥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新安接到一个中间人的电话。此人传话称,他欠王云忠的本金和利息可以免除,同时撤销对他的起诉,条件是他停止举报王云忠。面对这个条件,罗新安表示不同意。
四年前,罗新安向王云忠借贷24万,月利率5%。罗还了10万余元利息后,无力偿还本息,被王起诉到法庭。在法庭上,罗辨称,王作为公职人员,长期非法高息放贷,涉嫌“套路贷”诈骗,并组织黑势力暴力讨债。
近日,罗新安以王云忠涉黑为由,向当地扫黑办实名举报。
罗新安只是近年来王云忠起诉的众多借款人或担保人之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从2012年到2018年,王云忠作为原告起诉的借贷纠纷案件就达61起。在这些案件中,他放款仅本金就超过1100万元。从判决结果看,这些案件中,基本都是王胜诉。
值得注意的是,生于1956年的王云忠,在上述多份判决书中,身份描述均为 “莘县国税局干部”。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王云忠曾任莘县国税局监察室主任。工商信息显示,他还是莘县惠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9年4月成立,注册资本510万元)的法人代表,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判决书证实,王云忠的公司还吸收存款,并进行放贷业务。
一位公职人员,为何可以成立公司,且堂而皇之地担任法人代表?其放贷的资金来源又是什么?
61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主角
多份判决书显示,原告王云忠为“莘县国税局干部或退休干部”。摄影:本刊记者/周群峰
2013年3月1日,莘县某县直单位职工李建平,因急需资金,经人介绍,来到莘县惠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该公司总经理王云忠见面。
此前,李建平便与王云忠认识,感觉王为人比较和善。
李建平表示,想向王云忠申请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王云忠提出月利息3%,而且要有6个“吃财政工资的人”做担保。
当天,李建平找了不同单位的6名公职人员为其担保,并在惠通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李建平和6名担保人均在该合同书上签字捺手印,担保人还分别出具担保人承诺书。
李建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签合同时,甲方一栏是空白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后,这唯一的一份合同留在了王云忠手中。“借款方比较弱势,签了合同后,合同从来不给借款人。”
当天下午3时左右,王云忠告诉李建平,担保人中有一位是“黑户”(被法院列入了失信执行人名单),所以担保合同无效,不能放款。如果想贷款,只能用车房做担保。
3月2日,李建平从三位朋友处分别找到一辆长安面包车作价1万元、一辆五菱面包车作价2万,还有一套购置车辆登记书作价5万,并将自己名下一套160多平方米、当时价值约70万元的一套房产,作价40万作为抵押。双方签署了抵押当天下午,王云忠向李建平转账279700元(30万元借款扣除了保证金、手续费等名目,但还是按30万元计息。)
收到款项后,李建平提出,双方已经重签了抵押合同后,那么原来的担保合同就应该作废。“王云忠当时说,他讲信用的,有空时他用碎纸机给打碎掉就行了。”李建平回忆说。
2013年9月3日,到了还款期限,但李建平未还清本息。王云忠拿着与李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将其起诉到莘县人民法院。李建平败诉后,王将李抵押的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被抵押的车辆及车的手续并未退还。
李建平称,该套房产约值70万,远超其借款的30万。
几年后,一件更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2016年底,王云忠拿出有6人签字做担保的手续和合同,将李建平和6名担保人告上莘县法院,要求他们偿还30万借款的本息。
“这份合同不是早就作废了吗?我们怎么也想不到,会突然收到传票,成为被告。”多位担保人表示。
开庭时,李建平辩称,自己的房屋已经被过户,抵押了30万元的借款,和王早就没有债务关系。
王云忠则称,一位名为黄秀清的借款人曾向其贷款39万元,李建平曾给黄秀清做担保。所以李的房屋抵押的是黄秀清的借款。黄出庭作证,坚称她借王云忠的款项早已还清。
莘县法院不认可李的房屋抵押了黄秀清借款,但还是判李建平及6名担保人败诉。随后,李建平等人提出上诉。在聊城中院,二审时,李建平申请心理测谎鉴定,聊城中院推荐,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后,确定由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人员操作此次心理测试。
2018年6月29日,李、王同时做了测试,结果显示李建平的说法可信。
2018年11月23日,聊城中院驳回王云忠的诉讼请求,认定李借款的30万元债务,已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履行完毕,原告和被告间就该笔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除。原告依据担保借款合同起诉,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随即,王云忠再次上诉。
李建平称,该案至今未再开庭。
通过梳理61份判决书可见,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被王云忠告上法庭的公职人员还大有人在。这些成为被告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不乏来自莘县公安局、建设局、信访局、地税局、物价局、民政局、畜牧局、公路局、文广新局等单位的公职人员,也有来自公立学校、莘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的人员。
有知情者戏称,因借贷纠纷,王云忠这个公职人员告遍了莘县不同单位的一群公职人员。
被“花式催债”的民企老板
从多份判决书显示,这些被起诉的对象中,莘县民营企业家占很大比重。多位民营企业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由于企业资金周转等需求,向王云忠借贷。最终却因为不断增高的利息,又拿不到贷款合同(合同只签一份,由王云忠掌握)等原因,一旦不能及时还清本利,就遭遇各种催债,甚至被告上法庭。
多位债务人表示,他们都遭遇过“暴力催债”。
莘县双桥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新安称,2016年1月19日,有两男两女四名不速之客,将其家大门踹开,强行闯入他家。他们称过来是为王总(王云忠)讨债的,并将其电视机、家具等砸坏。“他们连续来我家骚扰了13天后,最终逼迫我写下了8000元所谓的‘要账费’才走,他们走后,我发现我家一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
罗称,此后王云忠还曾打电话威胁他不要报警。
罗新安称,2016年5月,王云忠又安排一拨人到他家,赶走其妻子和孩子,在其家中强行入住了两天。
多位受访民企老板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因为急需资金,他们找到了私人贷款。针对王云忠的公职人员的身份,他们表示没有去思考他是否适合放贷,而是觉得他人脉很广,其国税局干部的身份,更值得借款人信赖。
放贷土壤
天眼查等资料显示,2009年4月21日,莘县惠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位于莘县振兴街1号,注册资本510万元。公司法人代表为王云忠,他也是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3月28日,《中国新闻周刊》来到上述地址走访,发现此处现在是一家出售和修理电动车的店铺。店铺工作人员称,这儿以前的确是惠通公司的地址。“几年前,惠通公司就搬走了,现在也不知他们去哪儿了。”
多份判决书也显示,王云忠生于1956年4月,身份为莘县国税局干部(或退休干部)。
据此推算,莘县惠通公司成立时,王云忠时年53岁。一名尚未退休的公职人员因何成立公司,且公然从事放贷业务?
聊城市税务系统一位与王云忠多有接触的退休领导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王云忠是莘县本地人,上世纪80年代便在国税局工作,曾任莘县国税局监察室主任,属于正式公务员。大约2000年前后,根据国家有相关政策,莘县国税局为解决冗员问题,鼓励人员离岗留职。“当时规定,工作够10年以上,年龄50岁以上者,可以主动申请离岗。王云忠主动离岗后,变副科级。”
据该知情者估算,离岗前,王云忠每月工资三四千元。离岗后,单位仍有发放工资。
该知情者还透露,因为王云忠从事民间借贷,产生了很多纠纷。“这几年,他不停去法院起诉别人。很多借款人或担保人非常不满,到处反映情况。”
2018年,有些教师因为给王云忠的借款人做担保,出现纠纷后,根据法院判决,这些教师被单位扣发工资。此后,他们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为此,莘县税务局曾对王给予警告处分。
为了解更多情况,《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联系莘县税务局局长马力,但其未接电话、未回短信。
还有多位受访者表示,除了特殊的时代背景,王云忠之所以能够在民间借贷的江湖里叱咤风云,也与当地肥沃的高利贷土壤有关。
有多位企业家表示,大约十年前,聊城有些人跟温州人等学到了民间借贷理念,莘县当时很多人也热衷于创业办公司,对资金需求很大,而银行的借贷手续比较繁琐。在这种背景下,莘县出现了大量民间借贷公司,“那时,在莘县登记在册的放贷公司,至少有几十家,没有注册的就更多了。”
“尤其是在2010年至2013年。当时在莘县县城的通运路、政府街等,走几步就能遇到一个投资公司。里面也有一些公职人员或明或暗地在做,他们这方面的资源多。”一位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公开新闻资料显示,这几年莘县对相关势力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放贷风气明显减弱。
据大众网2018年9月12日报道,聊城市公安局、莘县公安一举打掉以马恒田、马明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经侦查,在2011年以来,以马恒田、马明等人为首的涉黑涉恶团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放高利贷为依托,采取暴力方式索要债务,形成犯罪集团。
种种疑问
3月31日晚,王云忠之妻在电话上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应称,2001年,王云忠就响应相关政策离岗了。“然后他做买卖,手里攒了些钱后,开始做放贷业务。有些人欠我们钱不还,自己当老赖,还造我们的谣。我们光要账就要了10年了。”
关于有人指称王云忠暴力催债、签合同不给借款人等问题,其妻回应称,“这个公司(惠通公司)早就停业了。我们走的都是法律程序,(而且)我们官司都赢了。”
当《中国新闻周刊》询问王离岗办公司,有没有同时拿着单位工资、享受副科级待遇,王云忠之妻说了一句“没有”,随即挂断了电话。
王云忠相关案件的部分借款人、担保人的代理人、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王云忠出借资金在1100万元以上。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他必须如实说明此项资金的来源。
此外,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却成立公司,王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9条的规定,即“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殷清利指出,本案中几乎所有的借款,据借款人所述均存在不给借款合同的情形,另外也几乎存在借款人王云忠提前扣除砍头息的情况,还有一大部分还款是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向其他人员还本付息,这些现象均涉嫌高利贷行为。
此外,还有人提出另一种质疑:王云忠在莘县法院起诉借款人、担保人上百起,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知道王云忠的国家干部身份,更应当预知、判断王云忠如此大额借贷资金的不正常性及可能涉嫌的违法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也有义务依法将违纪犯罪或违规线索移交监察委员会处理。在这一点上,审理王云忠案件的法官似乎处理不妥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