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来源:澎湃新闻
辽宁一商人在去世逾三年后,终于洗清了背负20多年的诈骗罪名。
1月9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再审了一起错案,法院撤销了20年前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赵明利不存在诈骗行为,宣告无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此案一审时曾因证据不足被判定无罪,后经检方抗诉,二审改判有罪。判决生效后,赵明利两次申诉均被驳回。直至三年多前,赵明利因病死亡,未能等到迟来的改判结果。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负责人表示,该案系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纠正东北地区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
被指诈骗13万处刑五年,申诉期间因病死亡
案情显示,1992年初,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下简称春光工厂),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东北风冷轧板公司(下简称东北公司)建立了持续的冷轧板购销关系。
1992年至1993年,春光工厂从东北公司多次购买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多次向东北公司支付货款。后双方在赵明利是否付清货款问题上发生争议,产生纠纷。
1994年8月11日,东北公司以赵明利诈骗该公司冷轧板为由,向鞍山市公安局报案。同月15日,赵明利被收容审查。
1998年1月14日,鞍山市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同年9月14日,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向千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同年12月24日,鞍山市千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所依据的有关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没有证据证明赵明利实施了诈骗行为。据此,千山区法院宣告赵明利无罪。
宣判后,千山区检察院提起抗诉。鞍山市中院于1999年6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鞍山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明利利用东北公司管理不善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于1992年4月至5月间,先后四次从东北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提出申诉,并分别被鞍山市中院、辽宁省高院予以驳回。
2015年7月21日,赵明利因病死亡。赵明利妻子马英杰以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法:原审判决甚为不当,可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7月27日,最高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贺小荣担任审判长。
澎湃新闻注意到,鉴于赵明利已经死亡,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2019年1月9日,最高法院公开再审此案。庭审中,申诉人马英杰及其代理人认为,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检认为,原判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无罪。
最高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的行为属于事实判断错误,不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赵明利在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并具有正常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能力,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亦未实施逃匿行为。
“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再审判决指出,认定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负责人表示,原二审判决混淆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进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对于一个民商法领域的履约行为,原审判决将其认定为诈骗犯罪的行为,甚为不当,“本案改判不仅还被告人个人以清白,更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再审判决不仅宣告了赵明利无罪,还判决对已经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宣判后,审判长亦向申诉人释明,可依规申请国家赔偿。
“经过20多年后终于平反昭雪,还了他清白,也了结心愿。”申诉人马英杰在庭后表示,自己将替故去的丈夫申请国家赔偿,“这么多年损失太多了,什么都没有了。”
参与旁听的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表示,司法机关以前大多关注重大冤案的平反,这次纠正的却是较为普通的刑事案件,体现了有错必纠的原则,“司法机关通过纠错涉民企冤假错案,审慎衡量罪与非罪,释放护航民企的信号,进一步划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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