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佟亚云 编/李悫
12月27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寿险)旗下微信公众号“人民保险鼎”发布文章称,“天津男子海外杀妻骗保3000万”当事人张某曾向人保寿险申请保额700万元的保险,最后人保寿险未予承保。
文章透露出关于张某投保的更多细节:张某称被保险人(其配偶)没有电话,提供的体检报告与保单所填信息不符,收入证明来自被保险人母亲经营的酒店,此前张某已在四家公司投保,保额总计1350万元。
张某曾拒绝向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电话
今年9月20日,张某曾向人保寿险申请为其配偶投保人保福终身寿险:保额700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自己。
文章称,投保人张某在在投保时自行提交了一份被保险人近期的体检报告,人保寿险核保员阎某发现该体检报告为单位统一体检,体检报告显示被保险人所属单位为财政局,员工性质为派遣,这与之前客户在投保单上所填写的被保险人工作单位等信息不符。
随后,人保寿险天津市天津市分公司用录音电话致电投保人,预约与客户面见进行生存调查,投保人称近期没有时间。在致电中天津市分公司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的联系电话,投保人称被保险人没有电话,拒绝与分公司联系,最后称有时间会主动联系。
张某一直没有联系核保员确定生存调查的时间,今年10月,因该投保单超过了30日被人保寿险核心系统进行了强制撤件,因此未予承保。
此外,在张某提交的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明、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工资流水)中,人保寿险发现投/被保险人收入证明都出自同一家酒店。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该酒店是被保险人母亲经营的酒店,所以收入证明也无法证明投/被保人的个人收入情况。
律师:保险公司或存在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
人保寿险在文章中披露天津市分公司收集到的张某的同业投保情况:某公司定期寿险保额100万;另一公司定期寿险保额700万被延期承保;第三家公司定期寿险保额50万;还有一公司定期寿险保额500万在核保中。“客户在这些公司的投保集中在2018年8月、9月”,文章称。
据媒体披露,关于张某可能购买的保险产品,现找到4份实体保单,来自阳光保险、太平洋保险、同方全球人寿和复星保德信,合计保额为1716万元。此外还有一张手写记录、一张明细记录和电脑记录等。投保人均为张某,被保险人均为其配偶小洁,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均为张某一人。
据媒体披露,除疑似重复项,张某总计购买寿险达18份,保额共计3326万,疑似购买的综合意外险两份,保额总计100万。
北京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律师表示, 保险公司对小洁的被杀害负有责任。“这种责任到底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得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以及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外,李滨称,此案中的妻子小洁作为被保险人享有对合同的知情权利,若被保险人对保单不知情,保险公司则存在缔约和民事过错。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被保险人也就是受害者并不知道丈夫为其投保的情况,这时候丈夫因为对该保险合同有效性存在期待,并且为了该保险合同而杀害了妻子。此时,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保险公司非法订立保险合同,另一个是丈夫为了骗取保险金而实施的杀害妻子的行为,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存在缔约和民事过错,对受害者的死亡应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李滨称。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沙云翠律师表示,保险公司有责任在签约前察觉到异常。根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虽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这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但保险公司不仅对保险合同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负责,对投保人的投保时间及数量亦有审核责任,同一被保险人以死亡为赔付条件,保险公司更应履行审慎义务。
李滨称,家属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将面临挑战。“由于案件本身涉及多家保险公司,涉及不同的订立合同过程,涉及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空白,家属将面临复杂的困难和挑战。”
天津男子“杀妻骗保”案于12月26日的最新动向显示,据被害者律师介绍,泰国警方最终以蓄意谋杀、残忍伤害他人之死罪状正式控告该案嫌疑犯张某,该罪名在泰国为死刑判决。被害者家属表示如果泰国检方提起诉讼后,嫌疑人没有被判死刑,家属肯定会继续上诉或者争取引渡回国。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表示已在配合国内警方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