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曝光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案有点多。
刚刚被曝出的是福建鸿腾资产的基金经理颜财光,此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六只股票,不到5个月时间成交额98.67万元,有点尴尬的是,盈利只有482.68元(这收益率实在有点低),该“老鼠仓”行为,不仅违法所得的482.68元被没收,还被证监局罚了10万元……
90后基金经理“老鼠仓”交易近百万
赚了不到500元
福建证监局6月15日挂出今年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涉案的颜财光是个90后,2016年10月进入名为鸿腾资产的私募基金工作,并于2016年11月26日起担任“鸿腾一号”、“鸿腾财富”两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兼交易员,负责投资决策、下单交易、风险控制,知悉相关交易信息。
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4月25日,颜财光操作本人开立于兴业证券(5.770, -0.07, -1.20%)晋江泉安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鸿腾一号”“鸿腾财富”,买入“三六五网(14.310, -0.34,-2.32%)”“经纬纺机(18.080, 0.00, 0.00%)”“航天通信(8.010,-0.38, -4.53%)”“金牛化工(4.720, -0.31, -6.16%)”“兴业股份(16.960, -0.49, -2.81%)”“天津港(8.420, -0.06, -0.71%)”6支股票,合计成交金额98.6723万元,盈利482.6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再成处罚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法》再次成为该案件的处罚依据。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福建证监局认为,颜财光作为“鸿腾一号”“鸿腾财富”的基金经理兼交易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2支基金交易标的股票信息,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2支基金账户交易有关相同股票,其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颜财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2.68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