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李直建、蒋幸端
东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卢政摄
为完善房地产市场政策,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和市房管局昨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5月9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备案不得上调,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180天后可累计上调5%的规定。
同时,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基准价及上浮幅度调整为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0%(含)。
调整首批首次备案价格区间
通知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基准价及上浮幅度,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3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调整为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0%(含)。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东莞还将对不同时期出让的居住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行差别化措施。具体包括:2017年8月11日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0%(含)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限售备案证书。
2017年8月11日至昨日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报均价按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执行。
今日起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应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0%(含)。
2017年8月11日以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规定幅度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均价统计周期延至6个月
通知还明确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180天后可累计上调5%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备案不得上调。
此外,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住房类型由原四类调整为两类,具体为: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各类型住宅销售均价的统计周期由原3个月延长到6个月。对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明显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等情况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部门会商,考虑剔除影响正常成交价格的因素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