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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符合限购政策 前3年内没买过房人群可优先选房


 

2018-3-16 20:50:35

 澎湃新闻记者 李晓青 来源:澎湃新闻

  3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武汉市刚需人群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内容显示,适用对象范围需符合的条件包括: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规定以及自此次购房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的意向购房家庭。

  可选择的房源范围为预售备案均价低于18000元/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将项目中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户型建筑面积低于120 平方米的准售房源,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随机选取不少于40%的比例(含40%)纳入优先选房范围。该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

  开发企业受理购房登记后,应及时与意向购房人共同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确定优先选房人员名单。开发企业首次公开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对优先选购房源与优先选房顺序进行摇号,摇号结果应当场公示,由公证机构监督公证。意向购房人优先选房后,剩余房源由开发企业自主销售,并纳入准售房源统一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事实上,武汉曾在2月份就开展了首套刚需购房家庭优先选房试点工作。

  据《长江日报》当时的报道,武汉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武汉部分区域住房供应不足、刚需群体购房难、“一房难求”等问题仍较为突出。此次试点,是武汉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要求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武汉房地产市场形成针对各类需求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的新格局。

  2016年11月14日,武汉市发布楼市新政,重启楼市限购政策。

  新政规定,在10个主城区范围内,本市户籍家庭禁止购买第三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则需提供武汉连续缴纳2年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且对于补缴的不予认定,新政将于11月15日起开始施行。此后,武汉继续扩大限购范围。除此前的10个中心城区外,东西湖、江夏、黄陂三个新城区的部分区域也被纳入限购范围。在这些限购区域内,本市户籍家庭禁止购买第三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则需提供在我市连续缴纳2年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并被禁止购买第二套住房。

  武汉曾提出“五年内留住100万大学生”的口号,即大学生只要在武汉就业三年,就可以成为本地常住户口。随后,武汉又在大学生住房方面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

  2017年10月11日,武汉市发布《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放宽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试行政策的通知》等文件,住房方面,武汉提出,争取“让更多留汉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以低于市场价20%买到安居房、以低于市场价20%租到租赁房”,近期启动建设“长江青年城”,打造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典范样本。

  户口方面,武汉将进一步放宽落户年龄限制。文件规定,博士、硕士毕业生落户不受年龄限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由年龄不满35周岁放宽至不满40周岁;普通高校专科学历、非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由年龄不满30周岁,放宽至年龄不满40周岁。

  附:武汉市刚需人群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工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满足我市刚需人群首次购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对象

  意向购房家庭满足以下条件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一)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二)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

  (三)自本次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二、房源范围

  我市符合以下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纳入优先购房范围:

  (一)预售备案均价低于18000元/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

  (二)开发企业应将上述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户型建筑面积低于120 平方米的准售房源,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随机选取不少于40%的比例(含40%)纳入优先选房范围。

  三、操作程序

  (一)购房登记。开发企业受理购房意向登记时应主动向意向购房人宣传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刚需人群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政策,并在登记销售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开发企业应合理控制房屋销售登记规模,受理意向购房登记时间应截止到申报《预售房源销售方案》当日。

  (二)资格申请。开发企业受理购房登记后,应及时与意向购房人共同通过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市房产信息中心应于4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开发企业应及时向意向购房人反馈查询结果,并确定优先选房人员名单。

  (三)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公示以下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1.商品房销售方案;

  2.优先选房人员名单;

  3.公证摇号的方案与说明;

  4.其他按规定应公示的内容。

  (四)公证摇号。开发企业首次公开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对优先选购房源与优先选房顺序进行摇号,摇号结果应当场予以公示,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

  (五)优先选房。开发企业依据公示的结果有序组织意向购房人按摇号顺序选房。优先选房后,剩余房源由开发企业自主决定销售方式并纳入准售房源统一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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