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入股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
发改办产业〔2018〕179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转送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参与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外资并购项目核准申请材料的函》(京发改〔2017〕20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同意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深圳井冈山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份,股权转让工作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股权转让完成后,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要坚持发展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产品,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