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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发布:禁止从事房地产等开发


 

2018-1-2 22:35:3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湿发〔2017〕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我局对《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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