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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贷管理办法正式稿明年出台 备案数量不超百家


 

2017-12-21 11:48:56

 王莹

  第一财经记者独家获悉,上周五(12月15日),上海市金融办组织上海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多家行业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召开会议,会上指出,上海地区P2P网贷机构管理办法正式稿将于2018年农历春节前后下发,同时明确的还有,上海地区最终备案机构数量不超过100家。

  自2016年4月12日成文、2016年10月13日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始,上海就已经逐步着手进行P2P网贷行业整治工作,随着整改验收的推进,2017年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下发《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而经过半年的排查、整改、验收,正式稿也即将浮出水面。由此,上海P2P网贷行业备案依据出台倒计时。

  最终备案机构不超过100家

  第一财经记者从与会人员处获悉,当前相关监管机构在整改验收结论发布之前,与第三方相关的“规则性”流程以及文件已经先行,例如将先行出台网贷备案的法律意见指引、专项审计指引以及上海地区信息披露指引等。

  与会人员对记者称,前述会议上针对网贷机构平台业务层面,明确要求“两不一可”,即P2P平台不能做助贷业务、不能间接推荐资产,但是可以输出风控。

  此前,已经有大量平台在输出风控层面进行布局,或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或专门成立风控技术和风控模型输出部门,而大量公司的该类业务均看中了相同的市场,即想要加入金融科技市场,但自身风控能力又较弱的中小型城商行、农商行。

  在产品多元化、投资产品丰富的当前,大量平台针对不同的垂直业务设立了多个APP以及网站。对此,会议上指出,必须按照网贷业务对各APP、网站进行实质合规检查。

  第一财经记者进一步了解到,针对市场较为关注的借贷利率计算口径问题,一直以来多次被提及的借贷利率两条红线即“24%”和“36%”的计算口径,究竟是按照APR(年度利率)计算还是按照IRR(内部收益率)计算,尚没有最终结论,但毫无疑问的是,平台以及相关第三方的费用及费率需全数披露。

  此外,自动投标类产品不能设立具有理财性质的名称;同保险公司合作业务不能直接为保险公司做广告,并在平台上宣传保险产品。

  “备案机构不超过百家。”一位接近上海市金融办的行业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备案已经箭在弦上,排查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根据此前针对平台的相关分类,共包含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依次进行由快到慢的备案方式,取缔类毋庸置疑并不在备案范畴之列。

  此次排查、验收、整改、备案等一系列整治工作将根据网贷机构注册地划归互金整治办进行,并最终由整治办反馈情况。整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彻底停止新增各项违规业务的时间,存量违规业务是否压降至零,其中未压降至零的机构应该具体说明违规业务余额以及后续整改计划,以及整改期间总体业务规模(余额)的变化情况。

  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目前办公运营在上海的统计在册的网贷平台共计252家,其中注册在上海的共计214家,非上海地区共38家。注册在上海的近半数在浦东新区,有99家。非上海地区注册在深圳前海地区的有5家、浙江省内3家、江苏省内3家、北京地区1家,另有25家没有统计注册地。

  资金存管属地管理趋严

  作为平台合规路程中最难啃的骨头之一,银行存管的选择和对接始终是最受关注的内容。在前述上海市金融办召开的会议上,针对存管银行相关规范指出,应基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排查后出具的白名单,同时不排除属地化原则。

  一位网贷行业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网贷资金银行存管要求“前置”属于大概率事件,上海地区要求以“经营实体”为标准,而深圳实行“分行标准”,北京地区实施“白名单管理”标准。

  就在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办下发了《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与《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

  从《实施细则》可以看出,资金存管属地化管理正在趋严,已经出现在“白名单”基础上继续提出“属地化”原则的要求。上述业内人士也指出,在过去几个月里已经陆续有大量平台“及时调头”停掉了原有的合作,寻找新的存管银行,而从银行角度,部分大型商业银行业在争抢市场份额中逐步改变了自己的“作战计划”。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浙江省网贷平台银行存管的属地化管理原则。要求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同时进一步明确,对于《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1年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

  银行存管的属地化原则并非浙江首先提出,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就明确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此外,在7月3日深圳下发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谈到资金存管的属地化原则,指出网贷机构应该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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